“3·15”不仅是消费者权益的“宣言日”,更是市场监管重拳出击的“亮剑时”。近年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秉持监管为民初心,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打市场乱象,聚焦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等关键领域,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切实筑牢民生安全防线,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8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大门右侧摆放有一个易拉宝,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了营销4周年庆典活动(活动期为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5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1个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的易拉宝,于2025年8月21日开始摆放在店门口对外宣传;期间,当事人的经理于2025年8月24日将上述内容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单方面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破除了商家强势地位,维护了契约公平;同时警示经营者,任何形式的“免责金牌”在法律面前都无效,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9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依法对袁某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消费者私聊,宣称销售的消毒产品具有调理盆腔炎、附件炎等功效;通过发布多条微信朋友圈宣称“宫寒气血差,炎症,纳氏囊肿,松弛,粘膜受损,干涩,性冷淡,预防调理大于治疗,非常值得你们的信任,因为我们已经帮助了成千上万的女性,国药芙雕您值得信赖”等内容,但该消毒产品无上述宣传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时有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通过网络渠道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群众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此类“吹牛获利”的乱象,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案例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某加工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邹某位于渝水区长青南路的作坊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对当日加工经营的米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米糕中硼砂(以硼酸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2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新余市公安局查处。
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累积性毒性,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有效防范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直接避免消费者受到健康损害,有效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电子衡器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5年8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对某电子衡器商行销售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子计价秤所检项目中“称量性能、除皮称量检验、偏载检验、湿热、稳定状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子计价秤3台,购进价106元/台,已销售2台,销售价180元/台,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1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9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计价秤作为交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工具,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计量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推动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字号(黄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全棉印花四件套案
2025年4月1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对黄某销售的全棉印花四件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断裂强力(机织织物)(A面)、标志标识项目不符合《江西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及GB/T22796-2021《床上用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全棉印花四件套购进价是115.5元/套,共购进2套,一套用于检验检测,一套送给了亲戚;销售价是189元/套,货值金额为304.5元,违法所得7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2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家纺四件套断裂强力不合格导致产品耐用性差,标志标识缺失则误导消费者选购与使用,两者均为隐蔽性较强的质量“小瑕疵”,实则埋下消费纠纷与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倒逼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格监管执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案例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0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南孚公司举报,称某公司在北湖东路的某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其商标的产品。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南孚电池41粒。经查,涉案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从线上3家店铺及线下不明渠道进货,共购进南孚1号26粒、购进价4.5元/粒,已销售2粒,销售价10.5元/粒;购进南孚丰蓝1号15粒,购进价3.5元/粒,已销售6粒,销售价5.5元/粒;购进南孚9V方形电池5粒、购进价4.65元/粒,已销售1粒,销售价11元/粒;购进南孚5号8粒、购进价2.5元/粒,已销售4粒,销售价2.5元/粒;违法经营额共计430.5元,违法所得共计30.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1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电池性能不稳、寿命短,甚至存在漏液、过热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傍名牌行为更挤占正品市场,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此类案件,旨在斩断假冒违法行为利益链条,震慑企图通过“搭便车”牟利的不法分子。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品牌价值,也净化了市场环境,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案例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宾馆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5年5月7日,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某洗发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洗发露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检验报告中同批次的“洗发露”500包,购进价为0.1元/包,涉案产品均包含在房费内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单独销售,货值金额50元,因当事人不对外零售“某洗发露”,且未单独核算使用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化妆品常含禁用物质、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等,可引发皮肤过敏等危害,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通过抽检、查处能从源头上降低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化妆品而面临的风险,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用妆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消费者安心追求美丽、放心使用化妆品筑牢了安全防线。
稿源:新余市局
通讯员:黄慧玲、李垚
文章来源:https://amr.jiangxi.gov.cn/amr/sxsc/content/content_2032368338200363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