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以下单位检查完毕,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以下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接收税务文书。

纳税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文书字轨

营口惠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210881MABMQBRW2G),《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6号;

营口拓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210881MA7LL47T6P),《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7号;

营口盛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210881MABMYH439Y),《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8号;

营口益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210881MA7LL48D1G),《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9号;

营口冠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210881MABMYTJ02N),《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10号;

营口岩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210881MA7MFLP9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税稽一罚〔2026〕11号;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建文  李欣

电  话:0417-6650913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6/3/11/art_590_162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