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雇佣关系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存在雇佣关系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不存在雇佣关系
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计算方法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即: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
一般方式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累计预扣法
适用于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最后减去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