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36985017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峻税强扣〔2026〕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

税务机关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西路5号

电话:0977-8760969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天峻税强扣〔20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天峻税强扣〔2026〕1号

青海江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8236985017032):

鉴于你(单位)天峻县新源镇天棚东路88号)逾期未缴纳税款,2025年12月5日我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催告书》(天峻税强催〔2025〕20号),文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现已超过期限仍未履行清缴全部欠税及滞纳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峻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6年3月9日起从你(单位)青海银行城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60120100005100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捌佰柒拾伍元伍角叁分(¥875.53)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捌佰柒拾伍元伍角叁分(¥875.5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六年三月九日

_税务局公告送达时间_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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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qinghai.chinatax.gov.cn/hxz/sjtzgg/202603/040314316b4b41029476414b21607e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