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河市税稽罚告〔2026〕1号

河池号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03MAEKE0DT7N)

对你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沙岭社区高家甫屯1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且经营异常。

(1)非正常状态。你公司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申报,已于2025年10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庆远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2)无实际办公。检查组到你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沙岭社区高家甫屯17号进行核查,该地址为居民楼私人住宅,未发现广西号称贸易有限公司挂牌经营,房屋内未发现办公设备。

(3)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李爱忠。检查人员于立案检查前2025年10月14日拨打你公司在税务机关报备的电话--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李爱忠电话182****8976,语音提示“您好,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检查人员于立案检查后2026年3月30日再次拨打电话182****8976,有一男子接电话,但其称非李爱忠本人,并提供另一电话号码131****1151,称该号码为李爱忠使用;检查人员拨打电话号码131****1151,接电话人称自己不是李爱忠,该号码为新买的手机号;检查人员再次拨打电话号码182****8976,语音提示“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4)资金流无法核查。你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银行存款账户,其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上也未注明银行存款账户账号。

(5)无购进发票。经系统核查,未发现你公司有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北京百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254520000000,发票号码分别为:63137665、63129110、63129113、63119084、63147412、6314752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金额合计:1,902,654.86元,税额合计:247,345.14元,价税合计:2,150,000.00元;

你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北京家元素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254520000000,发票号码分别为:63129583、63119668、63147987、63148009、63148017、63160129、63160138、63160146,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金额合计:2,610,619.50元,税额合计:339,380.50元,价税合计:2,950,000.00元;

你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北京诺畅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254520000000,发票号码:6314506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金额:283,185.84元,税额:36,814.16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

以上发票合计15份,金额合计:4,796,460.20元,税额合计:623,539.80元,价税合计:5,420,000.00元。

经核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经公告送达文书后亦无公司相关人员联系配合调查,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货物购进发票,开票后已连续多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北京百汇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元素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诺畅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5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4,796,460.20元,税额合计:623,539.80元,价税合计:5,420,0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基准“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属于第3档“严重”情形,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合计500,000.00元,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文章来源: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hechi/tzgg_15562/tzgg_15563/202604/t20260414_431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