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6〕第114号
海口建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324142910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你公司下列涉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 ( 龙华税强催〔2026〕020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2026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龙华税强催〔2026〕02010号
用人单位全称:海口建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324142910F)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月 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龙华税社征决〔2025〕02028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龙华税社征决〔2025〕02028号)的决定事项,即向我局缴纳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84890.38元,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春菊 联系电话:1380763223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2号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305办公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 张道春(琼税征460106190073)、 吴春菊(琼税征460106230002)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