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MA35AJY93L,法定代表人:张学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岩税一稽强催〔2026〕11号)。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岩税一稽处〔2026〕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永定区税务局缴纳少缴的增值税212013.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00.69元、教育费附加6360.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240.27元、企业所得税89042.9元。对少缴的增值税212013.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00.69元、企业所得税89042.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恒水、江河伟
联系电话:05972182556
地址:新罗区龙岩大道68号税务大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恒水,江河伟(闽税稽3508191008、闽税稽3508191019)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3日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lysswj/tzgg/202606/t20260603_6377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