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李兆祥(320811196901154512)申请,我局决定对李兆祥(320811196901154512)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黔南税稽处〔2026〕2号)申请复议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案由
李兆祥(320811196901154512)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黔南税稽处〔2026〕2号)申请复议案
二、听证时间
2026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
三、听证地点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斗篷山路与凤啭路交叉口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1205会议室
四、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李兆祥(320811196901154512)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五、听证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陈爰余
听 证 员:冷 玲
听 证 员:陈 东
记 录 员:潘婷婷
六、其他事宜
有意参加旁听人员,请于2026年6月22日15:00前预约登记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0854-8224564),并于听证当日携带本人身份证按时到场。因受场地限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先后顺序确定30名以内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遵守会场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6年6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行政复议听证公告.pdf
文章来源:http://guizhou.chinatax.gov.cn/sjpd/qnzzz/tzgg_59987/202606/t20260615_90524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