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 目的是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 进而对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本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所谓对外销售,也就是关联销售单位把啤酒产品出售给跟自身不存在关联之情的单位, 或者是那些个人的这么一种行为。

二、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按牌号、规格分别求出的加权平均价格乃出厂价格以及对外销售价格者也, 举例加以说明的展示示例于下方如下:

一家某啤酒生产企业, 在2026年4月的时候, 向关联销售单位售出了三批次A款啤酒, 其中一批次的销售额是120万元, 销售数量为340吨, 还有一批次销售额为160万元, 销售数量是510吨, 另外一批次销售额是280万元, 销售数量为850吨, 所以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等于, 1200000加上1600000再加上2800000后, 除以340加上510再加上850的和, 最后得出的结果是3294元每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存在3个关联销售单位, 于2026年4月时, 这3个单位都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 其中一个单位销售额是100万元, 销售数量为385吨, 另一个单位销售额为150万元, 销售数量是580吨, 还有一个单位销售额是240万元, 销售数量为880吨, 所以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等于1000000加上1500000再加上2400000的和, 除以385加上580再加上880的和, 结果是2656元/吨。

依据本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啤酒制造企业售卖的啤酒, 应当把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的销售价格当中较高的那个, 当作确定消费税税额的一种标准, 并且依据这个确定该啤酒消费税的单位税额。因为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比对外销售价格要大, 故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当作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 需要按照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来征收消费税, 单位税额是2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