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多项在扶持农业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的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 他们利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借助涉税违法活动来牟取不正当利益, 导致税收经济秩序被严重扰乱, 还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 近期,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经侦等部门联合起来, 依法查处了一起“暴力虚开”苗木发票犯罪团伙案件。涉案的那个团伙, 虚假注册了东源县荣盛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还注册了东源县辉青种养专业合作社, 以及其他等47户空壳经营主体, 接着对外虚开了增值税发票10399份, 这些发票涉及的金额是8.87亿元, 税额为2993万元。相关涉案的那些人员, 已经被判刑了, 还要被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货运公司却用“航空煤油”?有违经营常理

在先期之时, 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借由大数据展开分析过程中察觉, 河源市越大物流有限公司展现出问题脉络迹象于某方面, 河源市立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同样呈现出包含如此这般状况的问题线索迹象, 即存在可能涉嫌以虚假抵减航空煤油进项税额的情况。通常依据常理而言, 货物运输公司所对应的成本发票其类目常常应为“汽油”“柴油”等品类项目, 然而上述的这两家公司却获取了数量众多的“航空煤油”发票用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行为, 那么购买数量这般之多的“航空煤油”究竟意图用于什么样的范畴呢?

检查人员依靠着税收大数据来进行分析, 进一步去发现到, 这两家货运公司的下游有着大量的, 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农产品种植经营主体, 并且多家下游苗木种植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一样, 财务负责人也相同, 上下游之间存在交叉, 互相进行开票行为, 在短期开票之后就注销, 有着明显的虚开发票嫌疑, 而且呈现出团伙作案的特征。

紧接着, 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启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和公安经侦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着手立案查处。

“假账本”背后还有“空苗圃”,真相层层浮现

那不法的团伙到底是通过怎样的方式, 实现把“货物运输”跟“苗木种植”进行配套运作的? 而这所谓的“绿色生意”背后又暗藏着什么样的违法事实?

为复原虚开发票犯罪的链条, 税警联合专案组把河源市越大物流有限公司、河源市立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的真实性当作切入点, 去调查“苗木”这一关键货物实际处于何种状况。检查苗木种植经营主体的账册时发现, 账册记载的成本、运输凭证大多是自我伪造的, 连号单据居然出现于不同年份, 造假的迹象十分明显, 并且进项发票大多源自相关联的运输企业和苗木种植经营主体。

为了将事实的真相更加深入地查明, 税务警察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去到种植的场地展开调查工作, 当场发现大部分苗木种植经营的主体仅仅只是有着“空壳”情形, 基本上不存在实际栽植苗木的情况, 那些零星摆放的苗木, 其品种以及规模跟上发票里苗木的名称还有金额呈现出严重的不相符状态。除此以外, 税务警察联合专案组针对处于下游的接收苗木发票的部分建筑企业同时开展调查活动, 核实清楚那些收受发票的建筑企业都未曾向开具发票的苗木种植经营主体购买过苗木。

在经过深入且细致的调查, 进行了全面的取证之后, 一条借助注册空壳经营主体来实施“暴力虚开”的犯罪链条, 最终显现了出来。税警联合专案组紧接着针对该团伙所控制的全部苗木种植经营主体, 展开了全方位的调查, 结果发现这些主体全都存在虚构运输业务的情况, 存在虚假种植以及销售苗木的情况, 存在私刻印章的情况, 存在伪造购销合同的情况, 存在虚假资金收付的情况。在检查的过程当中, 还发现该团伙成员里面, 有从事涉税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熟悉会计以及税务知识, 故意去增加资金回流路径的环节, 把资金去向弄得模糊不清, 企图以此来加大检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难度。

从“获利”到“获刑”,难逃法网恢恢

历经多维度进行取证工作, 经过全方位开展布控举措, 待时机成熟之际, 税警联合专案组实施收网行动, 把该犯罪团伙成员全然抓获, 一举捣毁犯罪窝点, 当场扣押印章、税控盘、电脑主机、空白发票等一批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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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确凿的证据, 在许某某、赵某某、谢某某作为首要的犯罪团伙成员中, 他们对虚开发具发票这种属于违法犯罪的事实, 供认且并不隐瞒。经调查发现, 存有如此情况, 即该犯罪团伙借助销售自身所产农产品可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般的优惠政策, 先是借助、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了47家空壳经营主体, 接着获取了虚开的航空煤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利用货物运输企业来配合虚开, 为团伙之中的苗木种植经营主体配套提供虚假运输服务, 随后由苗木种植经营主体对外虚开苗木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并且按照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以此非法牟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以及个体, 都不可存在如下这些虚打发票的行径: 一, 给别的个人或自身出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合的发票, 二, 致使他人给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的发票, 三, 举荐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一致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虚开发票的, 第一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把东源县荣盛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东源县辉青种养专业合作社、河源市越大物流有限公司、河源市立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47户涉案经营主体所开具的10399份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还向下游受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经证实为虚开的通知单。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件进行了判决, 有许某某, 还有赵某某, 以及谢某某等10名犯罪分子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犯下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并且犯下虚开发票罪, 他们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有的是2年6个月, 有的是15年6个月, 处于不是相等的不同刑期, 还都被并处了对应的罚金, 同时被要求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