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于2026年4月17日, 经由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予以公布, 2026年4月29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也就是往后说的行政复议法那个所规定的, 以此来制定, 眼下这个条例。

第二条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全面审查, 以此保护公民、法人还有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 推动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 促使从源头之处预防以及减少行政争议。

第三条 各个级别的行政复议机关, 都应当切实认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对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领导, 并且给予支持, 使其能够按照依法的要求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依照相关的规定去做配备、充实以及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 以此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能够与工作任务处于相适应的状况。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 依据行政复议法, 以及本条例里面的规定, 履行下面这些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去处理行政复议法当中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 以及第五十七条规定涉及的附带审查相关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依据职责权限, 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 进行指导, 予以监督, 使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依规依据职责方面的权限, 去催促被申请人另外还要加上其他相关的行政机关, 依照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调解书还有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对在行政复议工作里所察觉到的那些问题展开研究, 迅速地朝着相关的机关去提出改进方面的建议, 要是遇到重大问题, 及时地报告給行政复议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职责的履行, 需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行政复议职责的履行, 需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业务素质, 还要具备与之恰当的道德品行。

第六条 有这么一个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呢, 得去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要对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给予支持以及保障, 而与之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配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加以强化, 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方面的规范化水准予以提升。具体规范是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跟国务院相关部门一块制定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借助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 为其参加行政复议给予便利, 以此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行政复议活动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开展, 其具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 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进行行政复议时,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之中所规范的行政复议范畴, 涵盖着以下这些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或者对失信惩戒措施, 存在不服的情况。

(二)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出的, 关于学校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以及退学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 感到不服。

(三)你对学位授予单位存在这样的行为不服, 这种行为是不受理学位申请, 这种行为是不授予学位, 这种行为是撤销学位。

(四)因为, 行政机关, 在, 公务员, 又或者,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里, 行为上有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情况, 作出了处理决定, 对此, 有人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具有, 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所规定的, 行政协议, 其涵盖了下述协议, 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当中所讲的近亲属, 涵盖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还有其他具备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二条 一个体工商户去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是以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那个经营者作为申请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若要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 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所记载之人, 或者, 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之人, 亦或者, 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出来的成员代表, 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若要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应当将依法登记的企业作为申请人, 并且要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来参加行政复议。其他的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 则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去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那些别的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时,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去参加行政复议一事;要是没有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 那就由共同推选出来的成员代表这个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活动。

第十四条 若公司股东会, 觉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董事会也这般认为, 那么能够以公司的名义, 去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亦或是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还有村民小组, 若觉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侵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那么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 村民小组同样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用村民委员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半数以上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可以用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若出现业主委员会觉得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业主共有利益造成侵犯的情况, 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够以自身的名义去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的话, 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情况下, 这时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当同一行政复议案件之中, 申请人的数量超过了10个人的时候, 需要推选2个人至5个人作为代表人, 去参加行政复议。

推选代表人这件事, 由申请人来做, 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推选书, 推选书需有全体申请人的签名才行, 或者盖章, 或者按指印标点符号。

第三人超过10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存在其他代理人, 这些代理人涵盖申请人的近亲属、第三人的近亲属, 还包括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第三人的工作人员等。

作为被申请人, 得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为代理人去参与那行政复议, 绝不能只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来参加呀。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要申请法律援助, 那么, 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或者, 应当向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 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以共同的名义, 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跟其他组织, 是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这种情况下, 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 去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构, 还有内设机构, 亦或是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授权, 也未经法规授权, 同时未经规章授权, 对外用自身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在此情形下, 该行政机关便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授权的组织依从授权去作出行政行为时, 这个要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才是被申请人呀。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是要依照如下规定来办理的, 有以下相关情形。

(一)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显示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进行直接送达动作的, 是从受送达人签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或者自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三)载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于邮件签收单上进行签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对于不存在邮件签收单的情况,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予以签名的那一日或者邮政机构所记录的受送达人签收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要是以电子方式去送达的情况, 那么计算日期是从法律文书抵达受送达人指定的那个特定系统起开始计算, 不过法律、行政法规除外有另外规定的这种情况要排除。

(五)行政行为, 是依法律规定, 借助公告这种形式,向受送达人进行告知的行为, 其期限的计算方式为, 自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届满的那一日开始起算。

(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当其时, 并未就相关事宜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后进行补充地去告知啦,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生成的通知那一日开始计算。

被申请人有能力证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行政行为, 那自证据材料给出其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行政行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 依法, 有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需求的公民或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就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对应规定而言,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该职责时,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不存在履行期限规定的情形下, 是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时候开始计算, 一直到满了60日为止。

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在紧急情况下, 请求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 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许对其具有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之时, 该机关就要对其把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报告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那样, 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此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 那么,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一日开始, 一直到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的那一日为止的这个期间, 是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第二十七条 当公民、法人亦或者是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时, 此事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明确记载以下这类事项, 并完成签名、盖章亦或者按指印这一动作, 另外还要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情形, 涵盖公民的姓名, 以及性别, 还有身份证号码, 以及住所, 以及送达地址, 再有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及住所, 以及送达地址, 又有联系方式, 另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还有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去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阐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并且要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权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那些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去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抵达特定系统的那一日, 此日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如若申请材料是由申请人借助互联网渠道予以提交, 且此申请材料契合法定要求,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不可以要求申请人另外去提供纸质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一刻,要是出现错列被申请人这种情况, 那么行政复议机构就得告知申请人去变更被申请人。当申请人不同意进行变更, 或者即便变更之后, 所列出的被申请人依旧不符合规定时, 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决定, 不予受理, 并且还要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这意味着,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然而, 该行政机关存在这样的情形, 具体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 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 且受理后不予答复, 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给出明确答复表明不行使受理行为, 以公示方式直接坚决拒绝履行, 履行的程度不完整, 这种情况, 并不归属于行政复议法上面那个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里面列出来的第三项里所规定的、行政机关针对法定职责没有履行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 该行为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进而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 那么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还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十二条 如果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所约定的情况, 能够向其中任意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由作出这个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一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且, 作出行政行为具有这种共同性特点的情况, 是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来进行判断的, 然后才形成这样的申请复议以及决定复议的流程安排。

若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 同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那么可以去往其中一个拥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并且要由具备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若对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不服, 那么要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是该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复议职责, 那就得向对该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若是觉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进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那么除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以及本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之外, 行政复议机关就势必要受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 那种申请人跟被申请去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涵盖了下面这些情形:

(一)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

(二)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

(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的申请人, 向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一种行为, 该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此申请有作出处理的情况, 也有未作出处理的情况, 不同情况都存在。

(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若是公民, 或者法人, 又或是其他组织, 就有着如下这些事项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并不会予以受理:

(一)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刑罚执行等相关机关, 作出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 以及执行刑罚的那种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实行行政行为之际而行的论证过程性行为, 请示过程性行为, 咨询过程性行为, 此乃行政机关之所为。

(四)对下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存在着, 进行执法监督的行为, 还有督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登记行为, 所作的受理行为, 所作的交办行为, 所作的转送行为, 所作的复查行为, 所作的复核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某一种, 而行政复议机关已然受理了, 那么就应当作出决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的请求, 显著缺乏事实方面以及法律依据, 在经过释明这个行为之后, 申请人依旧坚决地坚持去申请行政复议。

(二)请求所要申请人履行的职责是法定职责, 不过给付义务很明显并不属于有着行政权利的机关所能涉及的范围。

(三)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涉及的行政行为, 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呀, 已经被人民法院赋予并且作出生效裁判, 同时呢也就此经过调解书予以确认了。

申请人不存在新的事实以及理由, 针对同一事项再度去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情况之下, 行政复议机关会告知申请人不再予以处理, 并且会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乃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其收到了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之后, 该行政机关觉得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下它需要自行去进行纠正, 这时, 它要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5个工作日之内, 依照法定的程序, 来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去予以纠正, 并且还要把有关的情况告知给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

倘若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了纠正, 然而申请人依旧坚决坚持要对原本的行政处罚决定去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这种情况下, 行政机关就应当去告知申请人朝着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去申请行政复议。自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那一日开始, 一直到行政机关把有关的情况告知给申请人的那一日为止, 这段期间是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去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时候, 应当是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与其中。要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那么可以是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来进行审理。

第四十条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属于以下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的话,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就能够决定进行提级审理: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

(二)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四)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

对本机关分管的行政复议案件而言,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是觉得呈现出前款规定的情形, 并且是需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审理的, 那么能够去请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断, 而在报请提级审理的这段期间是不被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的。

若上级作出提级审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要通知处于下级的行政复议机关, 于5个工作日内去移送案件材料, 还要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的那日开始, 重新计算。

第四十一条 当被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这个行为进行的时候, 是应当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以及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还有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将与之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都给说明清楚的。

第四十二条 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情况, 进而按照该相关规定之具体条款内容为依据的条件下, 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 其负责主体是特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这些部门或者机构需要针对这个相关的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出有必要的书面答复的措施, 之后还要在此基础上提交和作出行政行为有密切关联的证据内容, 以及涉及到行政行为自身认定的依据部分, 另外还要包括此外的其他和该行政行为有关的各种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由于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 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做出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一)行政机关有两个以上, 它们分别针对同一事实作出了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 向同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实, 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给予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 分别朝着同一行政复议机关去申请行政复议。

(三)处于行政复议期限当中时,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做出了全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此存有不服的情况, 而后向同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去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觉得存在必要的情况下, 能够针对案件相关事实, 当面去询问当事人, 还有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的期间之内, 要是存在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在此情形之下, 相关的有关单位以及人员皆是应当给予配合的。而, 现场进行勘验这件行为所使用耗去的时间情况, 是不会会计入到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范围之内的。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的期间要是碰到涉及专门所需鉴定之事的, 当事人能够去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来做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要是同意了那般状况的, 首先要去组织当事人一起协商从而确定那有着对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要是协商最终没有成为结果办不成的, 那就由行政复议机构来指定。鉴定所需要用到的费用是由当事人去承担的。鉴定所运用的时间是不算入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之内的。

第四十七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被申请人手头掌握着证据, 此证据能够证实, 在行政程序期间, 它依规向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了要其提供证据的要求, 然而,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却毫无正当缘由地并未予以提供相关证据。可是, 在后续步入的行政复议程序当中,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又提供了这些证据, 此时, 针对这些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是不会予以采纳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于调解所历经之中, 针对协商所涉条件、方案等而作出的认可行为, 是不可以在其后续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审理进程的时候, 被当作对于其自身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来使用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给申请人, 提供必要条件, 使其能够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对于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而言, 同样如此之处置。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条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形成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是由本级人民政府当中的某些相关部门, 以及专家、学者等共同构建而成的, 其委员会里可以设置主任、副主任职位, 而这些职位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等来进行担任。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 亦通过召开案件咨询会议的这般形式, , 由此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 对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 当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 应当附具存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 并且应该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相应的说明;要是不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话, 那就应当说明其中的理由。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 是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 那时还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种情况下呢, 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其从行政复议中止之时开始起算的, 是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那个期限。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或是其依据的相关条款, 出现超越权限的状况, 又或是违反上位法, 涵盖以下这些情形:

(一)超越, 制定机关的, 法定职权, 或者说, 超越, 法律、法规、规章的, 授权范围。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不存在法律依据, 不存在法规依据, 不存在规章依据, 而去违法增添公民义务, 违法增添法人义务, 违法增添其他组织义务, 或违法削减公民合法权益, 违法削减法人合法权益, 违法削减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内容展现出的不适当情况囊括以下这般状态:

(一)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二)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 未正确适用依据涵盖了下面这样的情形:

(一)错误适用依据具体条款;

(二)应该适用法律层级更高的根据, 却去适用法律层级较低的根据。

(三)应当适用特殊规定,而适用一般规定;

(四)应当适用多个依据,而只适用部分依据;

(五)未明确适用依据;

(六)其他未正确适用依据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中, 所涉及到的适用的情况里, 能够成立依据不合法的这种状况呢, 包含了这样一些情形:

(一)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

(二)适用的依据超越制定主体权限;

(三)适用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四)其他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

行政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并非合法, 然而存在能够适用的合法依据, 并且契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在此状况下, 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变更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它所持之规定, 而责令被申请人再次将行政行为予以作出时呢, 被申请人应当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中所规定出来的期限范围之内, 去重新把行政行为给作出;倘若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呢竟然并没有规定出相应的期限, 那么此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就是60日句号。

对被申请人重新进行作出的行政行为, 公民不服的, 法人不顺从的, 或者其他组织存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按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机关方面, 其出现借助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也就是凭借同一事实以及理由, 再次做出跟原行政行为一样或者基本差不多的行政行为。针对该状况而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决定, 要撤销这个行政行为或者部分撤销此行政行为, 并且责令被申请人, 在所规定的一定期限之内, 重新去做出行政行为。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程序轻微违法有这样一些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是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所作出规定的重大以及明显违法涵盖以下这些情形: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增添义务的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 减损权利的行政行为, 没有法规依据, 也没有规章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出现了以下各类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行政复议机关必定需要依法依规做出决定, 以此驳回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诉求:

(一)提出申请之人, 申请对行政行为确认其无效, 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以后, 发现这个行政行为并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经过解释阐明, 提出申请之人拒绝去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二)认为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其法定职责未履行, 故而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之后, 却发现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客观上没办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该行政行为, 是被拿去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按规定它是依法务必得变更的, 然而呢, 这种变更对于申请人来讲, 会变得更加不利。

前款第三项情形中,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 针对行政协议复议案件展开审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进而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驳回被申请人有关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 驳回被申请人有关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 或者对该行政行为予以违法确认。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令被申请人去采取补救的措施, 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或者依法赋予其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 在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之时, 要是存在应当进行赔偿的情况, 并且还能够确定赔偿方式, 那么就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个决定要有明确的赔偿内容。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其中确定的赔偿数额, 要是确实存在错误,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变更决定。

第六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当中任一一种状况的, 行政复议机关会做出决定, 驳回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自行予以纠正, 于此同时, 相应的损害结果已然被消除。

(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后, 除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并且符合受理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之后, 能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前述规定里的同样行政行为, 意思是同一行政机关, 针对同一事实, 对多个当事人, 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在县级以上的范畴内, 应当去建立起来一套全然完备健全妥善的行政复议方面的工作责任制, 要给予支持并且提供保障, 确保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凭借其依法途径去履行相关职责, 还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归纳入本级政府整体所具备的目标责任制当中。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行政复议机构, 应当针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强化统计分析, 还要定期以本级人民政府为对象, 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及级别高于县级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职责权限, 借助定期开展的组织检查以及随机抽查等形式, 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展开检查, 并且要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反馈。对于重大事项, 需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展开请示报告各项举措, 而后开展相应回复告知操作。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以此来支持行政复议人员行使职权, 并且保障这部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去办理案件。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于行政复议工作期间, 察觉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之际存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能够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并且向有关机关递呈完善制度以及改进行政执法的相关建议。

第七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 应当定期开展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 其中包括政治方面、理论方面以及业务方面的培训, 以此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素质, 使其得到更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