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地区有着一家名为轩易科技的有限公司, 其社会信用代码是91450500MAK3N9UJ2T:
我局自2026年1月23日起, 针对你公司(其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金宝小区”B幢B804号, 由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 公司号为20), 对其在202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形展开了检查, 察觉到你公司存有税收违法的行为, 原本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6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差错, 经过再次进行调查并加以核实, 现违法事实以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违法情况
1、没法取得联系, 现无实际的生产地点, 不存在生产方面的能力, 查找时没有踪迹可寻。你们公司因为没办法取得联系与此同时依据实地进行检查时难觅踪迹, 在2026年1月5日就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认定作为有着风险的纳税人, 并且归到走逃户这个类别当中。我们局的检查人员通过电话多次同你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是财务负责人洪某进行联系, 办税员以及购票员杨某每次均使得电话被挂断诶。鉴于没能与你们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我们局的检查人员从2026年2月4日开始借助税务公告的方式去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北市税稽检通〔2026〕7号)。对你公司进行了一番调查, 在2025年12月4日的时候, 你公司与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约定, 在2025年12月5日起, 一直到2026年12月4日这段期间, 仅仅使用北海汇算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办公场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该办公场所不会被用作你公司实际经营的场所, 也不会作为办公场所, 更不会被当作其他任何场所。
2、短期之内, 开票时下游客户涵盖众多企业, 涉及的地域范围极为广泛, 开票金额数目巨大。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成立, 在2025年12月期间, 总计向9户企业开具了13份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发票金额为571550.49元, 税额为5715.51元。因为你公司成立时间处于短期内, 开票却涉及企业众多, 涉及地域广泛, 开票金额庞大;你公司未曾与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 也未报告存款账户, 相关人员根本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检查人员前往人民银行核查你公司开户行情况时, 并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
3、经核查, 你公司就所属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在2026年1月20日借助网络途径完成的是零申报, 其中入库税款为0元, 然而申报金额同实际并不相符, 出现了虚假申报情形。
4、你们公司的购进情况与销售情况不相符, 呈现出一种不匹配的状态。具体是, 你们公司购进了电线以及灯具, 然而销售的却是手持机、塔式服务器等物品, 存在着购销不匹配的状况。
综上所述, 你公司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 去实地核查时, 没有实际的生产地址, 也不具备生产能力, 并且查找不到下落, 短期内开票, 下游客户涉及众多企业, 涉及的地域范围很广, 开票金额巨大, 还进行虚假申报, 购销情况不匹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 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增值税
你公司在2025年12月, 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的情况, 共虚开了10份, 发票金额为571550.49元, 税额是5715.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属期为2025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71550.49乘以1%, 即5715.51元, 然而已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 所以应补缴2025年12月增值税5715.51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在所属期为2025年12月时, 须要补缴增值税5715.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 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第二条规定 , 你公司在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金额为5715.51×7%×50% , 经计算等于200.05元。
(四)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id_467963097]
(五)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所属期202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715.51元。[id_590375061]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由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的, 之后又经过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第764号进行修订],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指出: 认定你公司存在此类行为], 即你公司为他人开具的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就是前面提到的那13份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具体金额情况是], 金额合计为571550.49元, 税额合计为5715.51元, 价税合计为577266.00元[标点符号为句号]。
(二)你公司开展虚假纳税申报行为, 致使少缴纳增值税5715.51元, 还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相关内容, 此行为已然构成偷税。据此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全部税款, 税额合计为5915.56元。并且自滞纳税款的那一日开始, 一直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的这一天为止, 按照每日万分之五金额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税款征收期限的滞纳金。
(三)你公司, 所属期为2025年12月, 应补缴的增值税金额是5715.51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的第二条、第三条, 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 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在所属期2025年12月, 应当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金额为5715.51乘3%再乘50%, 结果是85.74元。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 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 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可知, 你公司在所属期2025年12月, 需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金额是5715.51×2%×50%, 结果为57.1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2.90元。
以上各项合计追缴各类税费款6058.46元。
要是你公司跟我局在纳税方面存在争议, 那就得先跟着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去缴纳税款以及滞纳金, 或者去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呢, 才能够从上述款项缴清, 或者提供的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的那日起, 在六十日之内, 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去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