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旨在提供能源资源的行业企业之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之相关事项开展调整工作, 现予以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所规定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在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期间, 按照应纳税额减半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27年9月1日开始, 进行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与此同时废止。

二、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开始, 对于企业自己拥有的, 或者是通过租赁、无偿使用等这些方式获取到的, 并且是用于接下来要讲的这些用途的土地, 是要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一)位于工矿区的石油天然气(涵盖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那儿, 其消防设施所在用地, 以及要说到防洪排涝之设施用地, 还有防风设施对应的用地, 以及防沙设施所占据的用地, 再者是厂区(这厂区包括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以外的铁路专用线范畴内的用地, 另外还有厂区以外的公路所占用的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被淹没的区域, 大坝区域(发电厂房用地除外), 堤防部分, 护坡部分, 航道(包含各类航道设施), 增殖放流站区域, 过鱼设施区域, 灌溉设施区域, 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位于火电厂厂区之外, 还将范围限定于生产区域、办公区域以及生活区域以外的, 铁路专用线用地, 公路用地。

(六)连接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所涉及的用地, 其中包含杆塔基础所在的用地, 以及施工专门设置的临时用地。

(七)供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使用的土地, 位于厂区(涵盖生产区、办公区以及生活区)之外的铁路专用线用地, 厂区之外的公路用地, 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还有公共绿化带那个区域的用地。

(八)含有金属矿产以及非金属矿产的矿山企业,还有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面安全区的用地。

在项目建设的期间之内, 企业的上述那些用地, 能够依照本条规定, 去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若要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就需要按照规定去进行减免税申报, 并且要把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一系列资料留存起来以供日后查考。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文件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