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法查处了西藏慧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西藏慧业”, 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偷税案件。经过检查发现, 在2020年到2023年期间, 该公司通过将外购技术伪装成委托研发, 以及委托研发费用违规多加计扣除等手段, 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样的行为, 之后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999.09万元。2025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法针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该决定为追缴税款, 并且加收滞纳金, 同时还要处罚款, 罚款金额总计1715.99万元。当下, 涉案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都已经被追缴成功并入库。

高研发低产出 异常数据露马脚

在前期的时候,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借助税收大数据展开分析, 进而发现, 西藏慧业连续四年当中, 研发费用支出在企业总成本费用里所占比例超过了80%, 然而, 其申报出来的研发成果数量极少。“委托研发费用”的占比远远超过了企业自主研发费用的占比, 研发费用的构成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况。这样一种高研发投入跟低创新产出之间的严重不匹配情况, 存在着明显的异常现象。

同时, 经由剖析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发觉其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数据持续展现“负增长”态势, 西藏慧业这种“长亏不倒”的状况, 与市场经济下企业盈利存续的基本逻辑相抵触。

因为存在以上那些疑点,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对西藏慧业展开立案检查。

假委托真外购  合同细节揭真相

检查人员带着疑点, 对西藏慧业开展了实地核查, 通过调阅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间的相关合同, 调阅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间的会计凭证, 调阅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间的研发资料, 有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合同借助企业来申报研发费用而涉及加计部分扣除内容, 只是协议名称确切指出为《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条款里仅仅涵盖技术成果的转移以及价款支付情况, 完全不存在对于委托研发所必须具备的具体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研发计划或者验收标准等有关键作用的要素。经过进一步对相关发票进行核查后状况, 其品目清晰地开具成“技术转让”。

该业务贸易实际情形是购入一项已有的技术成果, 应当作“外购无形资产”来开展会计处理举动, 展开分期摊销做法, 不容许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样的税收优惠。但西藏慧业在账务的相应处理途径上“偷梁换柱”, 视其为委托研发专项支出进行核算操作并予以申报, 违规地享有了加计扣除。

未备案虚列支  不按规定多抵扣

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的相关规定, 委托研发合同要经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才能够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然而, 检查人员发觉, 西藏慧业用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另外一个项目合同——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药学研发, 并没有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经过核查, 西藏慧业针对该项目涉及的1389.62万元支出, 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此同时, 该项目跟它有关联的企业之间, 存在这样的情况, 把外购技术合同当作委托研发来进行核算, 还存在就同一个研发项目双方重复去申报加计扣除等多项违法违规的事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作出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依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用以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准再进行加计扣除。检查人员深入核查这家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 发现了情况, 西藏慧业自行申报时, 把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尽数违规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 使得研发费用虚增了81.5万元,并且如此还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

研发费用造假会计责任__虚假研发费用

违法事实终确认  偷逃税款难逃法网

经过查证, 西藏慧业借助上述违法的手段, 总共虚列出研发费用的支出, 金额为9809.43万元。

之于上述违法事实,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 加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针对西藏慧业违规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开展纳税调增处理, 把它虚列的研发支出统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 纳税人存在这几种行为, 其一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 其二为变造账簿、记账凭证, 其三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 其四为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存在于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 或者存在不在账簿上列收入、少列收入的情况, 又或者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 又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凡此种种, 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此乃偷税行为。对于纳税人偷税的这种情况, 要由税务机关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还要追缴滞纳金, 并且要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倘若构成犯罪的, 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在2025年6月的时候,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 对其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要追缴税款, 且加收滞纳金, 还要进行罚款, 各项金额总计1715.99万元。当前, 涉案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都已经被追缴并缴入国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