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编号为2026年第20号, 现对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内容如下:
一、从事电池产品销售的电池消费税纳税人, 这其中所指的纳税人, 在进行销售电池产品这项行为时, 应该去挑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当中“电池”这一类别编码来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 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 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 又或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 将这些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 应当凭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还有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规定去计算扣除原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面提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同样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从生产企业购进电池产品的纳税人, 或是委托加工收回电池产品的纳税人, 又或是以自营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纳税人, 再或是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纳税人, 若其将这些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时, 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 把它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的纳税人, 能够按类别获取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且要在检测报告后附上该类产品明细清单, 明细清单里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得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保持一致, 没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 不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之人, 需把检测报告以及明细清单等这类资料留存下来, 用以供自己检查, 同时还得对这些资料所具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去承担该有的法律方面的责任。
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 若由纳税人生产, 又或是委托加工而成, 那么在为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时, 得依据实际情况,去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里的附表2, 也就是《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也就是(二零一五年第五号), 第三条被修改成, “涂料纳税人应当把台账建立起来, 名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把它当作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附件一的表名改成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税款抵扣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