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儿开始, 就集成电路有关企业, 还有工业母机相关企业, 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进行公告, 内容如下。

一、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能够在不超过5年期限范畴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产生的损失, 并不能分期予以确认。

二、企业若与集成电路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企业若与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 并依法纳税。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 , 均为集成电路企业 , 均为工业母机企业 , 双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双方, 如果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那么对于其换入非货币性资产, 要以对应的该资产公允价值, 去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 再扣除相关税费后的这个余额, 来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双方, 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 该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五、本公告里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 指的是现金、存款这类, 还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那部分资产。本公告所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说企业所进行的, 用非货币性资产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

当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的时候, 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那一部分, 所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能够依照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然而, 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那一部分, 它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 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者损失, 并且不可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如果交易双方都涉及货币性资产, 那么换入货币性资产所指的是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 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工业母机企业,发生上述情况, 同样应停止相关政策。并且,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对于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要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在5年内进行注销, 那么应当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 并且对于分期纳税期之中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需在注销当年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予以一次性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所讲述的集成电路企业与工业母机企业, 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的企业, 这个公告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并简称为44号公告。若有更新情况, 按照其规定执行。

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以及工业母机企业, 若按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规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过去一年能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若不采用清单管理, 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去进行核查。

八、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 继续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来执行, 同时, 还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来执行。

九、若企业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 那么企业能够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去执行, 不过一旦作出选择就不可以再改变了。

十、自2026年1月1日起, 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为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段。倘若企业于2028年12月31日时, 所享受的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时长未满5年, 那么其能够继续享受该政策, 直至5年期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