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飞伦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鉴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没办法送达, 所以现在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186号)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26〕165号)。其主要内容是如下: 认定你单位存在虚列成本费用致使少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偷税, 并且要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定你, 也就是你所在的单位, 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上面的文号是通税稽处〔2026〕186号, 从收到这个决定书之日开始计算, 在15日之内, 要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去把税款以及滞纳金缴纳送入国库, 还要依照所规定好的去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要是逾期了还没有缴清税款什么的, 将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去执行强制手段。若是你所在的单位, 跟我局在纳税这方面存在争议, 那就必须得先按照本决定所明确的期限去缴纳税款以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行.之后呢, 才能够从上述款项缴清, 或者提供的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六十日之内, 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去申请行政复议。
限定你单位, 在自收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也就是通税稽罚〔2026〕165号这个文件之日开始往后数的15日内, 去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那里把罚款缴纳使其入库。要是到了规定时间却不缴纳罚款, 我局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在每一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加收罚款。要是对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有不服的情况, 那么能够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 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去申请行政复议, 又或者自收到这个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对处罚决定逾期了既不申请复议, 也不对人民法院起诉, 并且还不履行的话, 我局是有权利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 又或者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贵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在30天内,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去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者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联系, 通过其他途径来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严成栋 联系电话:05138523887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