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针对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现把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而获取到的所得, 依据“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里所说的限售股涵盖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所规定的限售股, 还有其在解禁日之后孳生并且于本公告施行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如果限售股出现了送股、转股或者缩股的情况, 那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应当按照送股、转股以及缩股的比例进而对限售股成本原值来进行调整 , 这是一种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之际, 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所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 以及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针对该资料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施行之后, 上市公司去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之际, 要是没有依照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 那么在个人进行限售股转让的时候, 证券机构会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全部数额, 采用20%的税率, 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税款完成以后, 纳税人能够依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去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以前, 上市公司就已经办理完成了股份最初登记, 并且没有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 在本公告实施之后, 当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时候, 证券机构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能够依据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以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以后,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依据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算出来应纳税额, 若此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 或者此应纳税额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纳税人申请退税, 那么纳税人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之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 并且办理清算申报, 从而多退少补税款。

四、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此二者被本公告称作上市公司。

五、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也就是以下所说的挂牌公司, 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时,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会依照本公告规定来执行。

在本公告实施以前, 已经办理初始登记, 且尚且并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挂牌公司原始股,于本公告实施之后, 要经由公开发行进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上市交易, 针对这样的情况,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能够参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来核定成本原值以及合理税费。在预扣预缴税款完成以后, 纳税人需要依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一旦从公布那般的日子起始施行, 在这之前所存在的规定要是和本公告有着不同规定情况出现的话, 那便依照本公告的规定照做来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