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丽晨硅塑制品经营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没办法送达, 所以现在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6〕194号)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罚〔2026〕173号)。主要内容是这样的: 你单位开具的发票跟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 这种行为属于虚开, 并且针对以上行为要处以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需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通税稽罚〔2026〕这其中的173号)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 去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那个特地设立的相关税务局处以缴纳款项并准时入库的合规操作。一旦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即达到之日后你(单位)并没有缴纳相应的罚款数, 那么我局就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政处罚方面专门设立的法律》第七十二条相关当中的第一款第(一)项特别规定的条款样式, 每一天都按照罚款之具体数额的百分之三项这个比例来额外加征处罚款项。要是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有不服的情况, 那么能够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 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去申请行政复议, 又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对于处罚决定逾期了既不申请复议, 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还不履行的话, 我局是拥有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要么就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请贵单位自公告那日起, 在30日之内,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去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者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取得联系, 通过别的方式来领取。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郭小冬 联系电话:05138523897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