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遵从核心领导集体, 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安排来深入推进, 进而使得航空保税维修能够实现高品质的发展, 在此情形下, 现给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一、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
(一)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的航空维修企业, 不受区域范围限制, 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 航空维修企业涵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 以及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上述企业委托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企业。(商务部牵头,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二)于航空保税维修之后的产品, 要是不复运出境而是转为内销的情形下, 在获取到相关适航证明以后,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去办理内销手续。对于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进行内销时, 是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基于规定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而综合保税区外的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 要依据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再基于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在维修企业当中, 那些提供保税维修以及其他种种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 能够依照规定这一规定范畴去适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政策, 负责此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的是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加强财政跟保险等金融政策之间的联动, 提升出口信保的承保积极性以及服务质;支持航空保税维修朝着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由商务部、财政部牵头,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各类保险公司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来负责。
三、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
(五)具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可被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外发部分工序, 维修后产品, 以及旧件、坏件等, 最终会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对此负责。
(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航材, 是航空保税维修之时替换下来的。依据职责分工, 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中国民航局就此等来负责有关事宜。这些航材先要检测维修, 之后获得相应适航证明, 如此一来, 便不用非得复运出境, 也不必实施销毁处置, 而是能缴完税后在国内进行流通。或者, 还可以转为备用件, 将其纳入保税管理。标点符号也给你调整了, 方便意思清晰表达。
(七)内地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后产品运离并最终办结海关手续, 维修后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 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 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
(八)鼓励于航空保税维修业务里, 提高那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的使用比重, 支持企业针对技术成熟环节, 全都采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以此来提升环境保护的水平。(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增强人才保障能力
(九)一方面, 鼓励地方依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 把航空维修相关职业归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之中。另一方面, 支持境外前来我国进行航空维修培训交流的人员, 按照工作所需, 申请适度延长停居留的期限。(此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 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于综合保税区内, 由航空维修培训机构着手开展保税培训业务。对于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来的旧件、坏件等, 当其被用于制作航空维修培训教具、设备等时, 不被认定为固体废物。此交由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
(十一)关于综合保税区内的航空保税维修项目, 是由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 会同当地商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关部门、民航等部门进行评估并给予支持;而自贸试验区等其余区域内的航空保税维修项目, 则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下同)商务主管部门,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海关部门、民航等部门评估予以支持, 且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其他的相关要求, 参照已经发布的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生态环境部负责相关职责, 商务部负责相关职责, 海关总署负责相关职责, 中国民航局负责相关职责, 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直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能够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 必须拥有与海关等部门相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也就是ERP, 达成对业务耗用等方面信息的全流程均可追溯。在航空保税维修进程当中具备能够内销条件的货物, 经过验核许可证件并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才允许内销, 而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是不可以内销的。于航空保税维修过程里产生的固体废物, 应当依照国内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各层级民航管理机构依据职责针对航空维修企业施行动态管理, 协同做好航空保税维修企业的评估之类工作。航空保税维修企业需要向业务委托方通告其被批准的维修产品范畴, 严格禁止超出范围开展业务。(中国民航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各单位需把航空保税维修当作一项关键开放政策予以加速推进, 依照实际状况做好贯彻落实。商务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落实举措加以细化, 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各地方相关部门要对航空保税维修项目展开全流程全链条管理, 切实防范生态环境、海关监管、安全生产等各类风险。各相关航空保税维修企业要持续优化维修能力布局, 加强新技术运用与工程维修能力建设, 提高维修工作质量, 强化维修标准执行, 严格履行维修责任, 保障维修业务的合规性。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局
2026年8月19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