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是大气众多污染物里的一种, 把它予以排放的这种具体行为, 是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之内的, 它有着计税参数特复杂, 跨区域去管理的时候难度颇大等这样的一些特点。税务征收监管专门的机关在跟政策理解相关、计税具体参数进行填报、跨区域存在的项目税务登记去正式办理之下的诸关键核心环节, 凭借设定关键性指标, 面向建筑企业来对尘土飞扬之下的环境保护税的申报质量展开评估, 如此便能有效地识别出企业税务里潜藏的风险。就江苏省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环境保护税征管方面的实践情形而言, 企业务必要对申报主体的确认事宜, 予以高度重视, 施工工期系数的填报工作, 也要予以高度重视, 跨区域项目税务登记的办理事项, 同样需要高度重视, 以此来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相互推诿纳税申报责任

典型案例

J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5年, 税务机关经大数据筛查发觉, 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 J公司收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 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累计达1.27亿元, 然而企业持续3年都未申报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 住建部门信息表明, J公司同期存在3个在建项目, 且均处在主体施工阶段, 针对此情况, 企业给出解释称,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由总包方负责缴纳, 并且最终施工方会进行统一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建设方与施工方均未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分析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 税政四股的工作人员称, 建设方跟施工方这两者, 相互将申报责任予以推诿, 这乃是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出现漏报情况的, 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还有其他生产经营者, 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这些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去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明确了上述内容。针对施工扬尘这种特殊大气应税污染物, 目前各地在征管执行的口径上存在差异, 江苏省通过专项公告将其予以了细化明确。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也就是21号公告)的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包含代建方)要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时, 要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依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在那个案例里头, J公司身为建设方, 它和施工方签了施工合同。那个合同, 虽说规定了“相关税费由施工方承担”, 然而这个合同之约定, 仅仅用来约束签约双方之间的内部权责划分情况, 没办法凭借此约定去变更纳税主体身份。换句话讲, 身为建设方的J公司乃是法定申报义务人, 得去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税务部门作出提醒, 因各省市所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法定申报主体存在差异, 所以建筑企业一定要严格依照项目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来开展申报。身为法定申报主体的企业, 应当在项目开工以前, 主动前往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去办理税源登记, 并且要按期如实地办理纳税申报。

随意填报施工工期系数

典型案例

L建筑公司承担建造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任务,其所承载规模可达8.6万平方米, 相关施工许可证书标示了工期阶段分布是从2023年1月始直至2024年6月结束, 整体历时共18个月。税务机关开展追查获知相关情况即, 在2023年度至2024年度时间段里面, 针对环境保护税所做申报这件事上, L公司所填写的每月施工工期系数为0.5, 这意味着企业每月实际进行施工的天数范围是在5天至15天之间。税务机关借助比对住建系统里有关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信息, 得知这项工程实际上在2024年7月成功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竣工, 期间并没有出现频繁停工的状况, 据此表明每月实际动工的天数应当是超过15天的。对此, 企业作出解释, 称受天气影响, 还有因环保方面停工因素, 表示企业每个月的实际施工天数短于15天, 不过无法提供任何可作为佐证的相关资料。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 除了那些能够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之外, 按照一般性粉尘来征收环境保护税。于建筑建造工期内, 于货品卸载及储存进程里呈现未规则排放需要收取税务的气态污染物之时, 依据掌管国家、部级生态绿色环境事业行政机构所协定颁布的排污系数、物料统计核算办法计算出需要收取税务税额, 倘若无法借助这些办法进行排放数量计算, 那么就要根据各地省级掌握生态、环境、事物机构规则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应交税务排放量的明确核定取值数量再进行排放量计算。

当下, 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都规定了建筑施工还有市政工程扬尘排放量的计算方式, 然而计算方式存在着差别。于江苏省, 21号公告清晰表明,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 应纳税额等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乘以适用税额。其中,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等于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等于扬尘产生量系数减去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的差又乘以施工工期系数再乘以月建筑面积或者施工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 税政四股有工作人员开展分析, 其中提到, 在省内范畴内, 企业施工工期系数填报错误, 这属于常见的问题, 对其原因进行探究后知晓, 主要分成两类情况, 其一, 是企业没能依据规则去留存实际施工天数的原始凭证, 以及施工台账;其二, 是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怀着“能省则省”这样的心态, 擅自作出选择低系数来申报的行为。

21号公告表明, 施工工期系数依据当月实际施工天数来认定。大于15天其系数是1, 大于等于5天且小于等于15天系数为0.5, 不足5天系数就是0。要是企业声称适用0.5或0这两档系数, 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期间, 需提供监理签章的施工日志、政府停工通知这类佐证资料。

案例里, L公司的项目施工许可证表明工期是18个月, 实际是按期竣工的, 主体施工阶段每个月的施工天数显著大于15天, 按照规定施工工期系数应当依照1来填报。L公司每月都是按照0.5这个较低的系数进行申报的, 这就相当于人为地将应纳税额减半来核算。该项目在2个纳税年度累计少缴纳了环境保护税20余万元,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追缴税款并且加收滞纳金。

缩小在建项目申报范围

典型案例

G建设集团的注册地是南京, 在2023年到2024年期间, 于镇江、扬州、以及常州三地存在着4个在建项目, 税务机关依靠跨区域协作机制得以发现,G集团仅仅是在南京总部办理了环境保护税汇总申报, 所申报的面积仅仅为总部办公楼的零星施工工程, 并无将镇江、扬州、常州三地的在建项目归入申报范围, 并且没有在以上三地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G集团的那位财务负责人作出解释声称, 起因是没能精准领会政策的规定, 从而错误地认为环境保护税能够如同企业所得税那般, 由总部进行统一申报, 并不需要到项目所在的地方去单独办理登记。

分析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税政四股负责人作出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针对建筑施工扬尘应税项目而言, 污染排放地就是项目所在地, 并不适用总部汇总申报缴纳模式, 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那是因为存在专项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然而环境保护税却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必须在所有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在该案例里头, G集团于镇江、扬州以及常州这三地所拥有的4个正在建设中的项目, 依据政策的规定情形, 应当在项目所处的地点办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 并且还要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最终的结果是,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税款, 并且加收滞纳金, 二者合计金额为114.1万元。

税政四股的负责人向跨区域施工企业给出建议, 要求其严格依照“一项目一登记”的征管规定来执行。在项目开始动工之前, 企业需要于施工所在地完成环境保护税的税源登记工作, 要填写好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在项目施工的期间内, 企业必须按季度在项目所在地区进行申报, 绝对不允许在注册地点进行打包汇总申报的行为。当项目竣工之后, 企业应当及时做出税源状态的变更。建议企业专门指定相关人员去跟踪每个项目的登记以及申报的进度, 并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交叉复核, 以此来防止出现错误。

于2026年7月17日, 《中国税务报》的B3版刊出此文, 作者有徐冠华与朱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