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之信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现在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一处〔2026〕62号)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一不罚〔2026〕23号)。

我们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时, 发现无法完成送达。因此, 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本公告从它正式发布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一直等到满了30天之后, 那么这一件事就可以被看成了已经送到了。

限你单位, 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一处〔2026〕62号)之日起的15日内,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将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缴纳进入国库, 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账务做出调整。

如果发现逾期未缴清的情况, 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你(单位)要是不服我局关于纳税的决定, 那就得先把钱缴上。你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你也可以拿出相应的担保。

等到你把款项缴完了, 或者担保人、担保事项被税务局确认了之后, 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你要在六十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如果您对《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税稽一不罚〔2026〕23号)持有不同意见, 您可以在收到这份决定书的当天开始算起的六十天之内, 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外, 您也可以选择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六个月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单位从公告发布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30天之内,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去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个文件领走。同时呢,也可以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用别的方式把这些东西给领取了。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姓名部分是冯韵秋、薛华娟, 他们使用的联系电话是05138158984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