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正确政绩观被树立和受到践行去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并且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 同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还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 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在予以发布, 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并且按照规范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个行为, 具体来说是在那个被称为《裁量基准》的规定的范围里面, 去作出相应的、属于税务范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该把《裁量基准》实际是用了的还是没用的情况, 清楚写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里, 不能光说靠引用《裁量基准》, 就把它单独当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必须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个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的第78号公告提出的, 并且在后来由2018年第31号公告进行了修改,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 必须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于那些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里的情况, 如果违法行为很轻微, 并且马上就被改好了, 还没有带来什么危害结果的话, 或者是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去处罚的情形出现的, 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 做出决定, 不进行处罚。
(二)对于那些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让处罚变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的人, 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出让处罚变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的。
(三)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处罚比较重的案件、在社会上产生较广影响的案件, 或者是打算减轻处罚的案件, 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来进行决定, 这样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就是以上这些类型。
四、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 是应当依法去履行告知的义务的。同时, 也是要把纳税人、缴费人这些相关方所拥有的权利给保障好的。
比如说, 他们想要申请回避, 是可以的,他们有这个权利。他们要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还有那种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也是一样的, 都得依法去给他们保障好。
五、如果《裁量基准》里面的内容和后来新出来的法律、行政法规, 还有税务部门定的规章有不一样的地方, 那就以后来新的那些规定为准。税务总局会看着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是立了、改了还是废了, 这种变化情况, 不停地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和更新, 并且在修改好之后, 快点告诉大家。
六、这个公告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各个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果和本公告里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话, 那么就应该按照本公告中的《裁量基准》来进行执行。
如果在本公告开始施行之前, 有人发生了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 而且税务机关到现在还没有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话, 那么就应当去适用当时候发生的税务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 就是如果说按照本新公告来执行的话, 会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更加方便、对他们更为有利的话, 那就应当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相关链接】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这件事, 我们来做一个详细的解读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统一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