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用电企业中, 所取得的电费发票里面所包含的所谓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的那些项目, 是不是应该把它给计入到税金以及附加费用这个科目里面去, 这是一个经常被大家问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 近期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2026年第二批)以进行明确。

其中指出,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这类项目属于一般用电企业在采购电力时产生的相关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规定应继续将其作为一般用电企业购电成本的组成部分处理。最终, 这部分成本需要计入企业的相关成本费用之中。

笔者在此作出提醒, 需要明确的是, 如果严格按照增值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里面所规定的那些内容来看的话, 转售主体因为他们并不是像水费或者是电费那样的法定的代征主体, 所以他们向用户所收取的全部价款, 这里面还必须要包含污水处理费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等这些项目, 都应当被看作是销售行为的一种对价, 应该要将其全额地计入到销售额中去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与此同时, 转售主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在会计处理方面, 他们对于收入的确认都是要以全部价款作为基数的, 也就是说他们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在口径上面是完全一致的。

【1】企业所得税处理

针对转售水电这一项业务来说, 它的收入确认工作还有成本扣除操作, 这些做法主要就是依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由它配套实施的相关条例等等各种规定来进行的。

在收入确认这个事情上, 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 企业不管是从货币形式, 还是说从非货币形式, 从种种来源地方获取的收入, 这些加在一起就是收入总额。

那个转售水以及电力的主体, 它进行转售的行为,性质上属于销售货物, 所以应该以全部的价款, 这个里面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来确认销售收入, 并且把这笔钱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里面。

法定代征主体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因属于“代政府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款项,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转售主体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属于自身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须全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在涉及到成本扣扣除的这个事情上面, 我们需要去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里面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这一条规定来看, 企业实际发生的这些支出, 必须是和取得收入有关系的, 而且是合理的。对于这些符合要求的支出, 是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把它们给扣除掉的。

再比如说转售主体这个环节里, 当它们向自来水公司或者电网企业去买水电的时候, 需要支付全部的价款。这个全部价款里面包含着污水处理费, 还包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等项目。因为这些款项是直接与采购相关的成本, 是为了取得收入而直接付出的代价。所以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款项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凭证这个事项, 转售主体去自来水公司或者电网企业购买水和电的时候拿到了增值税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它的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这张发票是可以当作税前扣除凭证来使用的。其中那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拿来抵扣的, 发票上面的金额就要算进成本费用里面去。

如果你拿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者那种写着“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虽然这些不能当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但是可以用它们来做成本费用的列支依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 这部分钱可以实实在在地扣除掉。

【2】会计处理

在处理转售水电业务相关的会计问题时,有必要对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加以明确区分。

对于那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核算的企业来讲, 它们的收入的确认工作, 必须要严格地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里面的规定, 这些企业需要去认真判断自己在一个转售业务里面, 到底扮演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身份角色, 如果这个企业被判定为是主要负责的人的话, 那它就应该用一种叫作总额法的方式来把相关的收入给确认下来, 相反地, 如果这个企业在其中只是一个代理人的角色的话, 那么它就仅仅只能把自己所收取的手续费或者是佣金这部分金额, 确认为自己的收入内容, 并且, 一个企业在真正把商品转让给那个客户之前的这一个阶段里, 究竟是不是已经控制了这个商品, 这一点就是用来区分该企业和其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之间的一个非常核心、非常关键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进行具体判断时, 应该把下面这些迹象综合在一起考量, 第一点是看是否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第二点是看在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 第三点是看是否有权由自己来自主决定交易的价格, 在实践活动当中, 从事转售水电这类业务的企业通常如果拥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利, 并且能够开具独立的发票, 还愿意承担终端用户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 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具备了对商品的控制权,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其为主要责任人, 并且在核算方式上选择采用总额法, 以上就是相关的说明。

如果仅仅是为了代收或者代付, 不承担着信用方面的风险, 也没有定价上的权力,那么就需要当作代理人来处理, 要使用净额的方法来确认收入。

而把采购水电费这一部分看作是营业成本构成里面的一种东西, 应当按照配比的原则把它结转进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而言, 在处理收入确认这个事项的时候, 必须严格遵循该准则当中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那部分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 通常是以“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这一状态的出现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

成本结转的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讲究是差不多的, 但是, 也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地方摆在那里的。第一个不一样的是不用那个“合同资产”还有叫“合同负债”这样的科目来弄账目相关的核算工作。

而是用那些像“应收账款”, 或者“预收账款”啊之类的科目来把账给算清楚。第二个不同点说的是坏账这个损失, 是用直接把它注销掉的方法来处理掉的, 并不会去计提什么减值准备这些东西。第三点就是不会去确认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债务之类的东西存在。

在会计科目设置这个事儿上面, 会弄到“主营业务收入”, 另外呢, 还有“其他业务收入”, 至于“主营业务成本”, 也会涉及到, 再说一下“其他业务成本”也是跑不了的, “应交税费”得放进去, “税金及附加”也同样包括在内。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 情况是有区别的。有的企业把转售水电当作主要业务, 比如说那些产业园区能源服务公司之类的。这样的公司应该使用主营业务收入这个科目。同时, 它们也要使用主营业务成本这个科目。

另一些企业呢, 转售水电只是它们的辅助业务。举个例子, 像物业管理公司, 还有那些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都属于这类。这类公司在做账的时候, 应该使用其他业务收入这个科目。并且, 它们也要使用其他业务成本这个科目。

这个“应交税费”的科目被定义为用来表示负债情况的, 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帮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算清楚到底应该交哪些税金, 这些税金里通常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还要交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等。

当企业出现了需要纳税的情况时, 会计记录上就要把金额记在这个科目的贷方, 反过来讲, 如果企业实际去税务局交了税款, 那么账面上就需要把这个科目的借方记录下来。

“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它主要用来核算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那些税费, 比如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还有房产税, 资源税, 印花税等等这些相关的税费, 在进行计提的时候, 需要借记“税金及附加”,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因为它本身是一种价外税所以并不通过“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来核算。

在涉及增值税的核算工作里, 那些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必须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下面头去专门设立一系列二级明细科目, 这其中就包括了诸如“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以及“简易计税”之类的项目, 而在这个具体操作过程中, “应交增值税”这一项是采用多栏式的明细账来进行管理的, 并且还需要在它底下再去设立诸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等专栏来负责具体的计算与记录事务, 与此同时呢, 对于那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来处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 关于他们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方面的事务、扣减方面的任务、预缴方面的步骤或者是缴纳环节的工作内容, 全部都要归到“简易计税”中去进行专门的核算管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他们只需要设置一个叫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就足够了, 而且并不需要去设置什么专栏。

【3】具体案例分析

比如说, S物业管理公司这个企业, 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而且它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2026年7月的时候, S公司从电网企业那里买了电, 然后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张发票上明确写着, 电费的不含税金额是100万元, 税额是13万元;与此同时, 公司还收到了一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普通发票, 上面标注为“不征税”字样, 金额是2.8万元。咱们假设S公司的所在地是在市区, 那么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就是适用7%这一档的。

在该月里边, 没有发生其他其他的业务情况。假设在2026年7月这个时间点上, S公司把自己之前买来的所有电力转手卖给了终端用户, 然后向终端用户收取了全部价款115.8万元(含税)。

在税务处理的层面上, 到了7月份, S公司的不含税销售额是通过以下计算得出的, 也就是115.8除以1加上13%, 最终的结果是102.48万元, 接着销项税额是根据102.48万元乘以13%来计算的, 结果是13.32万元, 而关于购电环节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其金额为2.8万元, 这部分费用已经是包含在了转售环节的全部价款里面了, 所以是不可以从销售额中进行剥离的, 依据上述情况,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是通过133200减去130000这样的减法运算得到的, 最后的得数是3200元。

对于S公司而言, 它需要去缴纳的那些附加税费加在一起总共是384元, 具体的计算过程是这样的, 首先把金额3200乘以7%, 然后再加上3200乘以3%, 最后还要加上3200乘以2%。

在会计处理方面, 关于采购环节这一事项, S公司的采购成本计算结果为102.8(万元), 该数值是通过对100加上2.8得到的。其中, 金额为100万元的电费部分计入成本里, 而2.8万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部分也一同计入了采购成本之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所记载的进项税额13万元是可以准予抵扣的;尽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征税”普通发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是这张发票仍然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的依据来使用。

在销售的过程里面, S公司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是102.48万元的事情, 同时结转其他的业务成本为102.8万元, 另外计提销项税额为13.32万元, 之后根据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3200元来计提附加税费, 结果是384元。

在这个转售电力的业务当中, 增值税里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里面的收入, 还有会计上的收入, 都是拿全部价款来当作基数去计算的, 大家确认收入的口径是一致的, 所以不存在任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