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 为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为了维护法治的公平性, 为了强化合规管理, 为了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也为了进一步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它的实施细则, 同时也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并且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等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 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这里指的是附件1, 在下面的行文中把它简称为《裁量基准》, 现在予以发布, 相关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去实施那种叫作税务行政处罚的事情, 并且要在《裁量基准》所包含的范围内部, 来作出那一个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得在他们作出的那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里面, 把《裁量基准》到底怎么用的那些情况都给写清楚了, 至于说单独就把《裁量基准》拿来当作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那个依据, 那是不可以的, 绝对不允许。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行事。这个规定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这个规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的, 公告编号是第78号。后来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公告编号是第31号。税务机关需要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那些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所规定条件的情况, 如果违法行为是属于轻微的, 并且当事人在发现之后及时进行了改正, 且整个过程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话, 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时候, 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出决定。

(二)对于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对于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人员, 应当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三)对于那些情节变得非常复杂、大家存在比较大争议、可能面临较重处罚、在社会上产生较广影响, 或者是打算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应该要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来决定。

四、税务机关要是想行使那个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权的话, 那是必须要依法去履行告知的那个义务的, 同时也要依法去保障纳税人还有缴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 并且还要保障他们要求举行听证的那些权利。

五、如果那本《裁量基准》跟后来才颁布并开始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还有税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对不上的话, 那就以后来发布和执行的那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章作为最终的标准。

同时, 税务总局也会根据那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制定、修改以及废止方面的最新情况, 去不停地、动态地对这些《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和更新, 并且要马上向社会公布清楚最新的进展。

六、本公告在2026年11月1日那一天开始实行。对于各个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果它们和这份公告里面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话, 那么就按照这份公告里面的《裁量基准》来执行吧。

对于在本公告开始实行之前, 所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 如果税务机关还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应该按照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候的规定来执行,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 就是如果按照本公告去执行, 会对纳税人的缴费人更加有利的话, 那就按公告来吧。

这里特此发表一个通知。

附件是1个东西, 它是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个版本是2026年版的。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来到了2026年9月28日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