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行政审批大厅里,可能每天都会有办理股权转移的股东们,有不少人可能就是亲属间转让股权,那么亲属间无偿转让股权也就是0元转让,到底交不交个税呢?
首先说答案,这个不一定,需严格依据亲属关系类型与政策条款判定。
这一问题的核心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号),政策的第十三条明确划分了征税与免税的边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简单来说,上述特定亲属间的无偿转让可认定为 “有正当理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亲属关系则可能被征税。
67 号公告明确的免税亲属包括两类:1.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 特定旁系与赡养关系: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 / 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堂表姐妹等其他亲属,不在免税范围内。
同时,公告的第十一条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若满足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并征税:1. 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等;
2. 无法提供 “正当理由” 证明,如果你说你们转让双方是直系亲属,那得提供有力的证据。
来看一个案例 :张女士持有甲公司 100% 股权,初始投资成本 1000 万元,转让时公司净资产 5000 万元。张女士以 0 元价格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小李。
母子关系属于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列明的免税范围,提供户口簿即可证明亲属关系。0 元转让虽明显偏低,但符合 “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核定收入,张女士无需缴纳个税。
但是转让双方的印花税没有免税的政策,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由于转让金额是0元,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第六条又继续说,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中的转让行为虽然列明了金额,但金额0是明显偏低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践中,对于无正当理由的0元转让,税务机关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即根据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到这个案例,很大概率就是要按5000万来计算印花税,这样算下来大约应当25000元。不过这个在实际办理手续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空间。
仅针对个税来说,这个小李未来转让股权时,由于有政策允许其0元受让,所以股权原值按张女士的初始成本 1000 万元计算,假设以 6000 万元转让,需缴个税(6000-1000)×20%=1000 万元。
再看一个案例,表兄妹转让,核定收入补税 28 万
王先生持有乙公司 30% 股权,值 300 万元,以 0 元价格无偿转让给表兄赵先生,转让时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 440 万元。
由于表兄弟不在 67 号公告免税亲属范围内,0 元转让不是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就会按 “净资产核定法” 核定转让收入 440 万元,这时,王先生应缴个税:(440-300)×20%=28 万元。印花税按 440 万元计税,双方各缴 2200 元(440 万 ×0.05%)。
我们再看一个重要问题,直系亲属之间1 元转让和 0 元转让哪个更划算?
在税务法规体系中,1 元转让不属于 “无偿让渡”,虽然在直系亲属之间如此低价转让是有正当理由的,但受让方未来转让时却只能按 1 元算原值,无法按案例一当中张女士原始股权价值1000万来计算原值,反而会多缴个税。这样的话张女士的投资转让会有不能弥补的损失,而他的儿子却因为实际支付了1元而将股权的原值锁定在1元,在未来按6000万转让时就得交1200万的个税,这是很不合算的。
最后有两个关键事项要注意,一是地区执行差异:部分省市对继父母、养子女的亲属关系审核较严,需要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二是印花税不免,无论是否缴个税,股权转让双方均需按 0.05% 缴纳印花税,零对价转让需按税务机关核定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