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公司类型变更登记事项,工商登记部门应当规范受理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并顺应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在中外合作经营各方没有争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办理。

【案情及裁判】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_深圳工商注册_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原告: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_深圳工商注册_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深圳市葵涌土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土洋公司”)与香港宇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宇辉公司”)设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塑胶公司”)。2009年,深圳土洋公司与香港宇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废止合作经营合同,深圳土洋公司不再参与经营,香港宇辉公司为唯一股东,公司类型变更为港商投资的外资企业。2014年,宇辉塑胶公司根据协议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登记为香港宇辉公司占100% 、深圳土洋公司占0%。2017年8月,宇辉塑胶公司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申请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取得变更备案后,当月通过网上预约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交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协议书、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网络回复,内容为“……决定不予受理,原因如下:经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登记”。宇辉塑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深圳市场监管局不予变更决定违法,判令依法予以变更。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深圳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宇辉塑胶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行为违法;二、驳回宇辉塑胶公司的诉讼请求。宇辉塑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_深圳工商注册_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载明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应认定为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深圳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未履行告知补正程序、同时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处理,均构成程序违法,且未履行告知补正程序直接影响是否受理和是否登记的处理结果,不应作为轻微程序违法处理,应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宇辉塑胶公司申请的登记事项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应按照设立条件申请,深圳市场监管局并未提交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登记申请材料目录以证明宇辉塑胶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为缺乏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类型属于独立的公司登记事项。宇辉塑胶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在董事会决议、约定废止合作经营合同的协议书签订后至申请登记期间,没有当事人对协议合法有效性提出仲裁、诉讼,并已在2014年通过核准登记深圳土洋公司股份为0%,本次登记申请没有股权转让内容,因此深圳市场监管局答辩提出的不符合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条件和期限的理由错误。宇辉塑胶公司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之后30日内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无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深圳市场监管局不予登记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宇辉塑胶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三、深圳市场监管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宇辉塑胶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改革_深圳工商注册_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本案反映了登记机关未能及时顺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导致管理与登记之间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公司在取得外商独资企业变更备案后,深圳市场监管局认为外商独资企业变更备案不能作为商事登记的依据,却又不能提供其已制定并公布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导致相关登记难题持续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本案中,法院判决依据全面审查原则,明确了深圳市场监管局在中外合作经营各方没有争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受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办理,使得涉案变更登记难题得以解决,有力维护大湾区服务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