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收购计划
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明确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目标公司类型、行业领域等。
二、组成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
组建工作小组,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初步论证交易方案的可行性;知情各方就收购事项签署保密协议等工作。实践当中,在此阶段较少会签署实质性的交易文件,但不排除会形成交易方案或大致的交易框架。
三、国有企业及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时通常需要开展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已在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但仍可能存在披露的信息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状况的情况。就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而言,除通过尽职调查判断其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欺诈、重大遗漏和误导等,亦需要对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此外,尽职调查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是否符合收购人的商业目的、为交易结构的设计、收购后的运营规划安排提供判断的依据。尽职调查使国有企业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法律、业务等合规状况及估值、拟议的收购价格、条件等有更为清晰的判断,从而达到决策是否收购标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对拟收购股份的尽职调查,主要需关注标的股份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对股份转让的障碍主要来自于股份质押和冻结或标的股份尚在限售期间。若标的股份存在股份质押和冻结等权利负担,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可能会引起监管机构关注。更重要的是,标的股份的权利负担会影响其顺利交割。据此,收购人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安排解除质押或冻结,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在收购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聘请财务顾问承担交易方案论证、财务尽调、权益变动文件的撰写、公司估值测算、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工作;法律顾问参与交易方案的论证(包括收购人架构的设置)、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协助收购人与交易对方进行谈判、撰写/修订/定稿交易文件、主导反垄断申报及其他相关行政程序(如适用)等工作。
四、出具交易方案,进行交易谈判
尽职调查结束后,收购方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继续推进交易,如继续推进交易的,则各方进入交易文件的磋商阶段,拟定交易方案,草拟交易方案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文件签署后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
五、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在交易实施阶段,交易各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因收购方为国有企业,除应获得证监会注册或核准(如适用)外,根据相关国资监管规则还应当履行国资监督管理程序,即收购方案须经国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交易方案还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外资收购、定向增发等事项,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核、批准等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但未导致控股权转移的,应由国有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如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构成收购控制权的,则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审批层级
根据36号令第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申请文件
根据36号令第55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1、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2、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5、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国有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前,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根据国有企业自身制定的制度。
(四)信息披露程序
针对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持股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拟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收购事项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三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控股权收购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有关各方就控股权变动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对外披露权益变动/控制权变更等公告,向投资者披露此次权益变动/控制权变更的原因、方式、基本情况、可能给公司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及时提示投资风险。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准备阶段,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孰早),上市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
六、股份过户登记
在交易文件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成就后,各方即可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交割。以协议转让或者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需将交易相关材料提交给交易所,交易所对审查通过符合条件的交易,出具确认意见。在交易双方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函或其他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后,各方需要进一步完成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七、后续合规义务
1.公司治理调整,改组董事会、管理层,派驻国有股东代表。
2.持续信息披露,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持股变动、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