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
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让数量。
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董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17个交易日向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后续由董事会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
第一款涉及的董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
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要求。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董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