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况,身边的朋友慷慨解囊助他渡过难关。
但有人却在欠下巨额钱款后,通过转让、隐瞒财产或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事实,签订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合同,或者直接无偿赠与配偶、父母、朋友等人逃避执行。
遇到这种情况债主怎么办?
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关系,2019年,张三从李四处借款6万元。因张三迟迟不还款,李四起诉,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7200.00元。
但张三仍不还款,李四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三夫妻2020年6月将名下113㎡的房屋卖给了强子,房屋售价15万,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协议》并于当日将房屋进行了过户,房屋所有人变更为强子。经查,强子是张三夫妻之子。
李四又作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三夫妻与强子之间签订的该《不动产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行使撤销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债务人转让财产时,转让价格是否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视具体情形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案涉房产2022年的市场指导价为3088.00余元/㎡,根据近年来本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2020年价格应不低于2022年的价格,故案涉房屋(113.04平方米)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明显不符合常理,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二,关于强子作为案涉房屋的购买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问题。
本案的借款事实发生在2019年;张三夫妻称房款是强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但未提供现金交付的交易证明;张三夫妻与强子是父母子女关系。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强子对张三的债务情况明知,其买卖房屋的行为存在相互串通、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三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协议》;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变更房产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
一审判决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示
撤销权行使的知识点
如遇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