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_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稽查_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显示,4月3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发布《税务事项通知书》,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给上市公司南通锻压(现名:紫天科技),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超9亿元,合伙人未缴纳个税被稽查!

从公开资料获悉,2012年5月23日,黄桢峰、卢奇晶和孙俊民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设立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亿家晶视”),主营业务为商务楼宇视频媒体的开发与运营。

后经过一次股权转让及三次增资,亿家晶视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黄桢峰、古予舟、舒东、吴军、蒋自安分别持股51%、23%、18%、4%、4%。

2015 年 11 月 30 日,黄桢峰、古予舟、舒东、吴军、蒋自安签署《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出资1500万元设立九江市伍原汇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伍原汇锦”),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

同年12月,为优化亿家晶视的股权管理,黄桢峰、古予舟、 舒东、蒋自安、吴军分别将其出资额转让给伍原汇锦,股权转让完成后,古予舟持有亿家晶视 1%的股权,持股平台伍原汇锦持有亿家晶视 9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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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家晶视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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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原汇锦有限合伙人4个,普通合伙人 1 个,其中黄桢峰、舒东、吴军、蒋自安为有限合伙人,古予舟为普通合伙人。伍原汇锦系亿家晶视的控股股东,古予舟为伍原汇锦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2015年至2017年,亿家晶视业绩高速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378.45 万元、9185.55 万元、12610.98 万元。

因此,南通锻压(现名:紫天科技)斥资9.24亿元收购了亿家晶视70%股权,进军商务楼宇视频广告细分行业。

南通锻压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古予舟、伍原汇锦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亿家晶视 70%的股权,其中古予舟拟转让其持有的亿家晶视 0.70%的股权,伍原汇锦拟转让其持有的亿家晶视 69.30%的股权。标的资产总交易对价为92400万元,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占本次收购总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为55%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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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平价转让来看,伍原汇锦的4个有限合伙人(LP)黄桢峰、舒东、吴军、蒋自安合计拿到了92400万元*(91476万元/92400万元)=91476万元,股权成本为1500万元* 69.30%=1039.5万元,四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为9043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发布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显示,南昌伍原汇锦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九江市伍原汇锦投资管理中心)的四个股东黄桢峰、舒东、吴军、蒋自安,自2017年转让子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给紫天科技,取得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限四人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四个股东合计纳税约90436.5万元*35%=31652.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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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洪高新税昌东通〔2024〕897号

蒋某某(身份证号:430**37)

事由: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南昌伍原汇锦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蒋自安(身份证号:4301**537)

自2017年转让子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限你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4 月3日

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处理_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稽查_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洪高新税昌东通〔2024〕895号

舒某(身份证号:51**2810)

事由: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南昌伍原汇锦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舒*(身份证号:5101*82810)

自2017年转让子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限你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洪高新税昌东通〔2024〕894号

黄某峰(身份证号:320**90)

事由: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个税处理_个人独资企业转让_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稽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南昌伍原汇锦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股东黄**(身份证号:32**190)自2017年转让子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限你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 4月 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洪高新税昌东通〔2024〕896号

吴某(身份证号:31**410)

事由: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南昌伍原汇锦咨询顾问中心(有限合伙)股东吴*(身份证号:31**4410)

自2017年转让子公司北京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给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限你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