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7月1日后原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相关责任分配如下:
(1)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已届出资期限但仍未出资或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二、2024年7月1日后原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原股东是否担责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及原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核心认定规则是原股东是否有逃避出资义务、股东义务的故意。
三、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为避免上述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所产生的原股东(转让方)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风险,建议按照如下思路进行股权转让:
(1)筹集资金将出资进行实缴后,将已实缴出资股权定价转让给第三方;
(2)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及效力约束受让方尽快实缴出资,如约定受让方在将受让股权所对应出资实缴至公司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3)受让方确无实缴能力的,约定原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机制和违约条款,例如一旦原股东被外部第三方追偿,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并要求其额外支付3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