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下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章伟律师说股权
李章伟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情】
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分析】
有权处分说
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其权利行使与归属需结合《公司法》规则与夫妻财产制度综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只要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该股权即应由登记方单独行使完整股东权利,而非夫妻共同共有。
据此,登记方对案涉股权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若不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登记方应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而股权所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收益,因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投资性利益,若无特殊约定,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处分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即便股权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该股权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股权这类重大投资性财产的处分,更需经配偶方明确同意。
因此,登记方在未取得配偶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人转让案涉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若配偶方明确拒绝追认该转让行为,即便第三人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依据该合同取得案涉股权;此时,受让方仅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合规建议】
对登记方:
1.如实披露权利状态
若股权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或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潜在诉讼等影响股权价值的情形,需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不得隐瞒夫妻财产争议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因 “欺诈” 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2.规范收益管理与告知义务
转让所得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建议存入夫妻共同账户或书面约定分配方案;虽法律未强制要求处分前告知配偶,但主动告知可减少家庭纠纷,若故意隐瞒导致配偶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配偶可能主张赔偿。
3.留存完整交易文件
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明确价款支付、股权变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保留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若有)、付款凭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等,确保交易全程可追溯,应对后续可能的诉讼争议。
对非登记方:
1、事前主动筑牢保障防线
除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要求成为共同登记股东外,可与登记方签订《股权处分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需提前书面告知、转让价款最低标准、收益分配方式等,明确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 57 条,若已登记为共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实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股权变动情况;若未登记,可要求登记方定期提供股权相关材料(如分红记录、股权估值报告),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2、事中及时介入风险防控
发现登记方存在私下协商低价转让、隐瞒交易信息等恶意处分迹象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案涉股权,防止登记方转移股权;
若知晓股权转让正在进行,可向受让方、公司发送书面函件,说明股权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提示交易风险(但不得非法干预合法交易)。
3、事后强化权利救济路径
若登记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如无实际付款、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可依据《民法典》第 154 条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追回股权;离婚时若股权未转让,可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3 条,要求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主张折价补偿;
对交易第三人:
受让股权时应审查工商登记,确保转让方为登记股东,支付合理对价,保留付款凭证,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除审查工商登记外,还需核实公司股东名册(依据《公司法》第 56 条,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核心证明)、公司章程,确认转让方是否为合法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聘请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股权状态: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公司是否存在未了结诉讼、行政处罚、大额债务等影响股权过户的情形;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核实:转让方是否已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留存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等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32 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 33 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
第 9 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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