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系列文章《四川近两年高企资格取消案例频发,税务合规刻不容缓》里面,我们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点,接下来我们继续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审核要素及其后续的稽查重点,并从收入指标、员工人数、研发费用等维度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首先聚焦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指标,旨在为读者揭示每个阶段可能的风险,助力构建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01 收入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税务稽查的差异性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阶段与税务稽查阶段的收入审查有一定差异,认定阶段看重企业的技术含量,而税务稽查更关注财务指标。在认定过程中,专家组主要考察企业的科技实力,到了税务稽查阶段,检查人员重点转向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同时还会联动检查政府补助、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税务相关事项。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两个阶段的审查要点。
02 高企认定——科技驱动收入
“科技驱动收入”这一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必须通过积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来实现收入增长,二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应当建立在自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确保主导产品与该知识产权紧密关联。
(一)高新收入应来源于积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包括产品型收入、服务型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三种类型。其中,产品型收入中的委外情形值得注意。
理论上,如果企业具备核心技术、自行采购原材料并委托外部企业加工,那么这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应该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因为它是基于企业的研发与技术创新产生。但在实际认定中,委外加工的收入也可能被视为纯贸易性收入,关键因素在于受托方是否获得了原材料的控制权。如果受托方实际控制原材料,那么这些收入本质上就是纯贸易性收入。
以四川的一家专业投影仪研发公司为例,它独立研发相关技术并持有核心知识产权。假设该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100万元),并支付外部制造商10万元的加工费,随后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投影仪,这150万元收入可视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但如果原材料由制造商采购并控制,尽管技术是研发公司提供的,但从交易结构上看,研发公司似乎是以110万元的成本购买了投影仪,之后以150万元重新销售,这容易被视作'商贸企业'行为。
(二)主导产品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按照国科发火2006 32号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如上图所示,三个同心圆呈现了两个核心比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以上;二是主要产品(服务)的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主要产品收入占比50%这一指标容易被忽略,它体现的是企业依靠核心技术持续盈利的能力。这也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具备知识产权,更要保证从这些知识产权中至少能够转化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一半。为此,建议企业在项目立项阶段,就要确保产生主要收入的项目得到及时立项,并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
以四川某科技企业为例,虽然其产品依托于专有技术并且符合相关领域的标准,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产品无法认定为主要产品收入。因此,企业在立项时不可随意,立项及知识产权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确保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发挥支撑作用。
03 税务稽查——财务数据中的收入疑点
税务稽查时,检查人员将查看合同、发票、明细账簿等原始资料,同时对比会计报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等多个口径归集的财务信息,从不同的核算数据中发现涉税风险疑点。
财务数据中常见的“线索”包括:递延收益科目和审计报告附注体现有政府补助,但未确认同期收入总额;本期有大额固定资产处置,但仅按照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损益口径确认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与会计收入不一致等等。我们逐一来进行解读:
1.政府补助未计入同期总收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政府补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符合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才能从同期总收入中剔除。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政府拨付资金和资金管理的红头文件、企业资金支出的单独核算,这样的政府补助才能被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如果税务检查时将不符合70号文件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从而增加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相反,如果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将会产生一个选择问题,即企业将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和不征税收入优惠之间如何做出选择。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优惠,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不达标风险降低,但政府补助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将无法在税前扣除,也失去了原本可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
2.“资产处置损益”直接计入收入总额
在上一篇系列文章中,我们提到了高企认定中一个潜在的风险,即高额的股权转让收益可能导致企业的收入比例不符合标准。这里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后的“收入净额”,而不是股权转让收入的全部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转让财产收入”相关条款的解释,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同时,该《释义》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条款的解释中特别提到,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
基于该解释,“股权转让收入仅指收入净额”是财产转让的特殊情况,除股权外的财产转让收入并没有这一“优待”。如果企业只将财产转让涉及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即“收入净额”)计入总收入,在税务稽查阶段将被关注。当检查人员纠正为“收入全额”后,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无法满足标准。
3.收入总额与会计收入不一致
该疑点通常发生在新增业务中,如果企业对新增业务收入缺少敏感性,则可能引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达标的风险。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实际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优惠购地指标,于是自行开发了一处工业用房并自持运营,其中涉及到为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的业务,企业将该业务全额开票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中。但是,企业认为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当地街道办的要求,不应计算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总额中,通过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将该部分收入进行了剔除。
在次年的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认定该部分收入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例外情形,重新计算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达标,要求追补已经享受的优惠。因此,我们提示读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收入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尤其在新增业务收入时,通盘考虑高新各项比例要求,避免错失高企优惠资格。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要点,包括员工人数和研究费用等方面的审核要素,为读者提供更多有关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信息和建议。
结语: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方式的不断发展,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务管理模式逐渐被税务机关广泛采用,企业需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