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护彬报道:一份11年前签的土地转让合同,50亩土地没拿到手,却莫名被人“转让”。昨日,南海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对转让合同没有异议,但对违约等情节存在很大争议,更因转手获利者死亡而变得更加复杂。

2004年2月,李先生与南海区官窑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窑公司”)签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将官窑“佛山市一环快速干线”北侧平塘工业园东区5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为280万元。

原告起诉内容显示,李先生先后向对方支付了首期土地款20万元和第二期30万元,约定余款待土地证过户后一次性支付。随后,李先生请工程队进场填平,耗费60多万元。但由于对方未能办妥土地使用权证,迟迟未能开建厂房。

2006年3月,李先生向官窑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尽快办理该地土地使用权证。同年4月4日,官窑公司回复了一封《律师函》,称该地已划入“佛山市一环快速干线”控制红线范围内,故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建议终止合同,退回李先生已交的土地转让款。但李先生认为,官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退还他已交的转让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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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李先生意料的是,就在双方陷入僵持时,这块土地却被莫名其妙“转让”给了官窑本地人潘某。2012年10月10日,李先生向南海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上的签名和指模都是他人模拟李先生的,而潘某却在此过程中因病身亡。

记者调查发现,涉案地块目前已建成厂房使用。李先生遂在今年7月到南海区法院起诉,诉请官窑公司赔偿其已付土地款、平整土地费用及各种损失共计485万元。

9月7日上午,该案在南海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大约30组证据,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由于对证据质证及事实调查双方分歧较大,不得不安排昨日上午继续开庭。

官窑公司在答辩状中称,原告主张48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被告辩护人还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昨日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宣判。

疑点

官窑公司未获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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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显示,双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涉案50亩土地性质及权属仍存疑。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土地2004年时尚未转化为国有土地,权属也不属于官窑公司,而是官窑某村集体地块。官窑公司为何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

对此,被告代理人称,当时资料档案全部遗失,但坚称土地转让没有问题。

另外蹊跷的是,据原告李先生称在他与官窑公司多次交涉中获知,在潘某获得50亩土地后,官窑公司也因合同无法履行,而赔偿潘某损失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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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官窑公司代理人也称不知情,但强调“该事与原告无关,与此案也无关”。

原告代理人戴国梁称,若官窑公司赔偿潘某300多万元属实,则官窑公司工作人员涉嫌渎职。戴国梁称,官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个别人员在2004年未获得土地权属的情况下,将非国有土地擅自转让给原告,明知该土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经涉嫌欺诈或诈骗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