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
1. 公司分两种大类
公司法规定,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规模较大,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只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里
在公司法里,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章才出现“股权”一词,其他地方并没有使用“股权”一词。
就是说,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只在股权转让时才用了“股权”一词,而其他时候是用出资、出资额、出资比例表述,没有使用“股权比例”的表述,只是通俗表述用股权表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股权比例为限。因为随着公司增资扩股等,原有的出资额折算后的股权比例可能发生变化,而原定的出资额却是不变。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出资额为30万元,股权比例为30%;后来融资后注册资本变为1000万,而A没有增加出资,其出资额仍为30万元不变,则股权比例变为3%。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没有出现“股权”一词。
3. 股份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记载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默认按股份比例行使权利和分红。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
4. 所以准确来说,在有限责任公司用“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用“股份”。
不是有股份就有股权,是二选其一。
虽然如此,但在一般的通俗使用中,两种公司都股权来表示也还能说得过去吧,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用股份表示严格来说是错误。
实际中很多人都不区分两种公司而用“股份”表示,口头说大家相互理解就好,但用到书面文件里,建议还要严格划分,以免发生不利后果。
就如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这是明显错误的。
公司是法人,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个人。“法定代表人”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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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补充
关于有人说担保法在有责任公司用“股份”的问题:
现行的担保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后面没有修改过。
社会进步了,有些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内容法律没有及时修改,也是可以理解的。
现行有效的公司法,是2018年修改的版本。
学法律的人就知道,这里有两个关系:
首先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公司而言,公司法是特别法,优于担保法这种普通规定。
其次是新法优于旧法,公司法是2018年修改的,担保法是1995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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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法律都是中文字,一些人可能以为认识字就懂法律了,其实不然。
比如对《公司法》很多人都理解错了,很多人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说公司法不允许同股不同权。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第2版里有80多个股权案例,有人持股0.02%控制公司,也有人持股90%被法院判决没有控制权,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已经采用同股不同权模式了,而且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