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
6284.30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境内外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意向受让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2017年度利润总额不为亏损。
3.具备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1.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款的,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分期付款的,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将首付款(成交价款的30%)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余款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2.成交签约。竞价成交后,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荣桂商厦B座三层 )
3.标的交割。受让方悉数付清成交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所涉及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提前踏勘、咨询,对转让标的及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转让方将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2.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股权交割日(即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款。
3.标的股权转让后,如标的企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