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根据合伙人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别对财产份额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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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清财产份额转让行为的本质?

为什么要对财产份额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这就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根据受让人是否是合伙人,将合伙份额转让分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和外部转让财产份额。

一、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特点分析

内部转让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一个完整的财产份额内部转让交易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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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让义务。

合伙人之间达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后,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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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合伙人向转让合伙人支付对价。

实践中,受让合伙人可用自有财产支付,也可能通过合伙企业以借款或应取得的分配利润等方式代为支付。

3.修改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协商确定财产份额转让后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4.财产份额内部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转让合伙人要么选择继续成为合伙人、要么选择退伙、要么选择其他方式转让。

二、外部转让财产份额的特点分析

外部转让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以下简称“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行为。一个完整的财产份额外部转让交易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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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一般是在转让合伙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的一致同意,包括对受让人成为合伙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是转让合伙人与受让人关于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下去的关键点。

2.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三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还需要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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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成为合伙人后,才能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包括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等权利),履行义务。

这里的修改合伙协议,包括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等事项的重新约定。

3.受让合伙人向转让人支付对价。

实践中,受让合伙人可用自有财产支付,也可能通过合伙企业代为支付。但归根结底,都是受让合伙人以其拥有、控制的财产进行支付。

4.财产份额外部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转让人要么选择继续成为合伙人、要么选择退伙、要么选择其他方式转让。

三、小结

通过以上分类对财产份额转让交易的分析可知,二者都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交易标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是否包括受让人入伙因素。

从转让人的角度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交易还包括退伙因素(与单纯的退伙相比,都是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效果,但履行的手续不同)。

在实践中,与财产份额转让交易同时发生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等事项,务必要区分是否与财产份额转让交易直接相关,是否构成该转让交易完成的必要因素。如果不是,那就区分为其他交易,另行处理。

四、所得税处理

(一)交易定性

无论财产份额的受让人是否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交易的标的“财产份额”的本质是:转让人分享的全体合伙人共有的合伙企业财产。

这个角度说,与纳税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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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将财产份额转让交易,作为财产转让行为征收所得税是合理的。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持有相同观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处理方式

转让人确认应税所得

按照与受让人的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般是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按照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和转让比例确定税前扣除。

2.受让人按照转让财产份额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取得的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

对于财产份额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转让人继续作为合伙人享有财产份额。相关各方因交易无法完成而采取的后续措施,另行进行所得税处理

3.申报纳税地点

根据现行有效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终止投资等行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国税函〔2009〕285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废止、替代。

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以被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