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也无需公示。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部门,税务等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5.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
6.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7.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8.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报要点:
“申请人签署”处,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
(二)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填报要点:
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