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提交材料规范播报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4、清税证明 。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6、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7、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8、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9、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特殊情况处理播报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且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应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司,应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缴回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证明、营业执照缴回材料以及法院相关裁定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