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
“亲企亲商”办事指南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
二、查询条件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登记档案;
2、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3、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4、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5、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6、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三、申请材料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2、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3、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4、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5、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6、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四、申办方式
1、线下办理:市、区级档案查询窗口(档案查询地点应与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保持一致)
2、线上办理:
(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综合查询1--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2)天津市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登录--企业服务--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左侧链接栏--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4)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其他应用--电子档案--企业身份认证
五、办事流程
(一)线下办理:窗口申请和受理--审查--查询
(二)线上办理:
1、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户卡)
查询人进入基本信息(户卡)查询界面,通过身份验证后,输入要查询的经营主体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收到短信提醒,再次进入系统下载基本信息(户卡)。审核期限为1个工作日,查询有效期为7天。
2、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1)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验证后,即可查询自身档案信息。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律师和破产管理人进入身份相应查询界面,通过身份验证后,根据对应身份操作手册及每个模块注明的示例,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收到短信提醒,再次进入系统下载档案。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查询有效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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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期限
线下办理以现场实际排队为准
线上办理承诺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档案查询地点应与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保持一致,各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的具体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