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众多疑难问题应接不暇,尤其是出资及股权转让等尤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意见稿也正在征求意见之中,问题颇多,众口难调。公司实务中,各种问题都可能会出现,司法解释也无法涵盖所有方方面面,不过,根据法律逻辑,不少问题其实可以迎刃而解!

公司实务问题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23年,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公司法》出台实施后,公司股东认为认缴出资金额较大,风险较高,于2026年初进行了减资,减资后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未产生任何债务,现公司股东拟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为控制风险,转让股东要求受让股东实缴出资。问: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股东将其出资抽逃的(抽逃出资),若未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追究转让股东出资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从该款规定可知, 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补充责任的条件是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也即从未缴纳出资或未全部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后又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该行为导致的结果与未出资虽然表面相似(资本充实的落空),但法律定性及对应的法律责任不相同,抽逃出资并不等同于未出资。根据《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更好地清晰理解,可通过以下表格进行对比:

类型

未出资(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核心区别

股权转让抽逃出资认定_企业有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权时_新公司法出资责任

从未将出资财产交付给公司,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曾经将出资交付给公司(资金曾进入公司账户),事后又抽回。

行为定性

违约行为(违反出资约定)

侵权行为(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常见情形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权时_新公司法出资责任_股权转让抽逃出资认定

虚假出资、出资不足、延迟出资、非货币财产价值虚高等。

虚构债务转出、验资后立即转回等。

适用法条

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新《公司法》第 49 条、 50 条。

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2 条、第 14 条、新《公司法》第 53 条。

责任形态

新公司法出资责任_企业有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权时_股权转让抽逃出资认定

补足出资本金,可能有损失赔偿。

返还出资本金及利息,可能有损害赔偿。

总结: 通俗的讲,“未出资”是钱从来没进过公司;“抽逃出资”是钱进来过,又被偷偷拿走了。转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虽然没有出资,但此时公司并未发生债务,并且,受让股东也实际出资,此时对于公司出资事项的评价应为公司股东已出资(整体股东),受让股东单方的抽逃行为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原转让股东不再承担出资责任。债权人或者公司可按照新《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