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法定代表人就能入职”“不用实际干活,躺着拿报酬”……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小王,求职时遇上这样的“好事”,收下千元好处费后,便受让公司全部股权、成为法定代表人。可他没想到,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机遇,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债务转嫁骗局,自己莫名背上300余万元的债务,直到被限制消费才幡然醒悟。

这场骗局究竟如何上演?小王签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不仅为小王讨回了公道,更给求职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案件简介】

2021年,还在大学就读的小王在网络求职时,结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对方声称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正在招聘消防设备维护员,看似普通的岗位,却有一个特殊的入职要求——需要无偿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介还拍着胸脯承诺,“只是挂个名,无需实际履职,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同时愿意支付千元作为报酬。急于找工作的小王,没有对这份“特殊招聘”多加核实,轻易相信了中介的说法。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诉讼案例_股权转让公司转公司_大学生入职被骗股权纠纷

收取酬金后,远在吉林的小王在线上与公司原股东李某、赵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就在变更完成后,李某、赵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转变,既没有为小王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移交任何公司经营资料,后续更是直接失联,彻底消失在小王的视野中。

这一失联,就是三年。2024年,小王准备购票出行时,发现自己购票受限,这才发现真相:该公司此前涉及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自己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需对300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且早在2022年,自己就已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小王,认为李某、赵某虚构招聘事实、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属于恶意欺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两处:一是小王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小王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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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是否构成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债务,欺诈事实成立

李某、赵某辩称,案涉股权转让是小王自愿受让,工商变更时小王完成了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及签名,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且协议签订时,公司涉诉的二审案件尚未审结,债务并未最终确定,不存在隐瞒债务的情形。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赵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在公司涉及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期间,通过向中介支付高额代办费,将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小王,并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彼时,相关案件一审已判决案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审尚未审结,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风险已是客观事实,李某、赵某对此明知,却始终未向小王披露这一关键信息。

而小王作为在校学生,缺乏商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其陈述的“因入职需要才挂名法人、签署协议”的事实,与事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任何经营资料的行为相互印证;同时,这也与李某、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清楚中介与小王具体沟通内容”“找不到中介”等表述形成呼应,足以证明小王在签订协议时,对股权背后隐藏的巨额债务风险毫不知情。

法院认为,李某、赵某以欺诈手段,使小王在对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该行为违背了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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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是否过除斥期间?——实际知晓欺诈事实未超一年,撤销权未消灭

李某、赵某另提出抗辩,法院早在2022年就裁定追加小王为被执行人,并通过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小王应当在此时就知晓撤销事由,因此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法院对此表示,公告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取的推定送达方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王在2022年就实际知晓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实。

根据小王提交的工商档案查询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在2024年5月后,才明确知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而其在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王与李某、赵某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