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再生资源回收”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利用(任意一种)”的经营范围,若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内容,须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资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以现场踏勘展示实物为准,整体成批处置,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及市场行情波动等风险,成交后表示对实物现状的认可,价格不做调整。

2、标的资产如有清单,由于资产积压多年,可能存在部分损毁情形,清单数量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以现场标的踏勘实物现状及范围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最终报名参与受让,视为接受标的和清单的一切现状,受让方不得再以现场标的与清单存在差异提出任何问题,否则将给予扣罚交易保证金等。

3、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期间需遵守转让方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为工作日8:30-17:0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他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进厂作业及出厂。

4、本项目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02010号),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5、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交易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13%,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次拍卖物资为报废物资,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特种设备要去功能化处理,获得后不得用于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用途,无论获得后做何种用途,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与锦西石化无关,由受让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利用受让要求_公司转让手续_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和中拍平台网站(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60万元。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与现场踏勘活动,已经对标的资产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标的资产的范围、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悉并表示同意,在充分了解、接受、知悉、同意的基础上选择参与本次标的资产的受让。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若成为最高报价人,在网络拍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成交确认书。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6)同意在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且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并办理提货相关手续。

公司转让手续_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受让资格条件_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利用受让要求

(7)同意在签署《资产交接单》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委派的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工种资格证明,施工人员进入转让方厂区前必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办理体检、保险、接受安全教育等相关入厂手续。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必须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提货,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接单》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签署《资产交接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整理、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出场。受让方在交割清运过程中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1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主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并不退还对应的交易价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对剩余标的资产处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赔偿。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进行标的资产的交割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交割清运或其他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沾染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需要对标的资产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的,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标的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后再进行回收。若出现违法、违规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12)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受让方将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厂门,即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自我认可,后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若掺混携带非标的资产的其他物资出厂,视为偷窃行为,转让方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13)承诺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14)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5)承诺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石油系统或转让方资源库内未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如情况与承诺不符,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认可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16)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17)承诺具备相应的法定经营资质且在项目成交后配合转让方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增值税发票信息(打印版,与营业执照信息吻合);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上述资料加盖公司级公章,一式两份。

7、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公司转让手续_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受让资格条件_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利用受让要求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标的资产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结束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0、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项目咨询联系人

刘先生

项目咨询电话

138987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