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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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烟花爆竹零售部行政处罚_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违法处罚案例_办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

被处罚单位:南宁市青秀区大利烟花爆竹零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xxxxxxxx92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XX村XX坡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XX   联系电话:185XXXXXXX9

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XXX2  职务: 经营者

办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_南宁市青秀区烟花爆竹零售部行政处罚_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违法处罚案例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南青)应急现记〔2026〕烟爆48号、《勘验(检查)笔录》(南青)应急勘〔2026〕3号、《勘验(检查)笔录》(南青)应急勘〔2026〕6号、《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南青)应急查扣录〔2026〕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南青)应急查扣〔2026〕4号、《调查询问笔录》、南宁市XX商贸公司配送单(单据编号:XS-2025-07-00921、XS-2026-02-00922)、南宁市武鸣区XX贸易有限公司出库单(单据编号:HL-2026-2-0056)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6年5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应急罚告〔2026〕6号,告知了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享有的权利、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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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在自由裁量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一)项“(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二)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三)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你(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本机关在自由裁量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91条“违法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已现场整改完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共24箱19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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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开户名称: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账号:21021120293XXXXXXXX),缴款前需至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