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产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16〕25号)

二、受理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具体包括: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的国有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协议转让。

2.市直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市直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协议转让。

3.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三、报送材料

(一)进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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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逐级报送关于企业产权进场转让的申请文件;

2.上述相关各方同意企业产权进场转让的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4.企业产权处置方案;

5.转让方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标的企业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6.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7.标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8.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人社部门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文件;

9.转让产权导致标的企业性质改变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10.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二)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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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逐级上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

2.上述相关各方以及受让方同意转让(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5.转让方及受让方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标的企业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6.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7.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市级或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8.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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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出资企业或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提报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审核批复或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进场交易。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存在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承办科室: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科

联系电话:0633-368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