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场

在二零二四年的时候, 中国非居民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达到并突破了二百八十亿元之数,其中大概百分之六十二的那部分是从股权转让所获取的所得里来的。

这表明, 在每100元的非居民税款里头, 存在着62元是通过“卖公司”这种方式而得到的。

曾经, 你可曾有过这样的想法, 境外的企业, 将境内的股权进行转让操作时,仅仅是把差价进行一番计算, 而后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此这般就结束了吗?

如果你这么想,那你可能正在为一笔不小的补税和滞纳金买单。

下面,我们来一场穿越税法迷宫的深度对话。

第一问:什么是跨境股权转让所得税?

有着涉外领域特点相关联的针对股权进行转让行为的情形下所涉及到的对应缴纳的所得税, 被英文简称为 Tax on , 在专业领域里所使用的术语对此的称谓是叫做"源泉扣缴"。

它的本质是什么?

是境外的企业, 把处于境内的“资产屁股”加以售卖, 而中国具备对这个“卖屁股”行为所产生收益进行征税的权力。

为什么有权?

因为这笔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

这便是极具典型性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钱是从哪里来的, 那么哪里便能够实施收税行为。

你听明白了吗?

没明白也没关系,下面我们用三个场景来拆解。

第二问:谁该交这个税?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则暗藏玄机。

我们先看一个典型案例:

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A, 持有注册于新加坡的公司B的股权, 而公司B又拥有中国C公司的100%股权, 如今公司A要将其所持公司B的股权售予第三方D。

问题来了:这笔交易,要不要在中国交税?

答案是:大概率不用。

鉴于将B的股权予以售卖的并非C的股权, 而是A, B作为一家新加坡公司, C公司仅仅是B的子公司。

然而, 这一档交易, 极有可能引发另外一个更使人头疼不已的问题, 那便是间接转让。

第三问:什么是间接转让?为什么它如此危险?

间接转让, 它并非是境外企业直接去转让中国境内的股权, 而是借助转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这种方式, 以此间接地达成对境内企业控制权的转移。

听起来很抽象?

我们用一个比喻:

你存有一座金矿, 此金矿所属公司为中国境内的公司, 你并不打算直接售卖这座金矿的矿, 所以你选择将矿山的“母公司”给卖掉了。

从表面上看,你没有卖矿。

但从实质上看,你就是在卖矿。

这便是所谓的“穿透原则”, 税务机关会透过繁多的股权结构层次, 去洞察交易的实质。

第四问:间接转让如何征税?

这是本文最核心、也是最复杂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7号公告, 也就是被简称为“7号公告”的那份公告, 针对间接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我们用一个公式来拆解:

应纳税额 = 间接转让股权所得 × 10%(预提所得税税率)

而"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怎么算?

股权所得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这里的"股权原值",指的是被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取得成本。

但问题来了:如何判断一笔间接转让是否应当在中国征税?

答案是:看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要是这桩交易存在的主要意图, 是用以躲避中国企业所应缴纳该的税款, 那么税务相关机关就具备进行调整纳税金额的权力。

相反地, 要是这笔交易存在着正当的商业方面的理由, 像是集团内部进行重组, 或者战略作出调整等等这样的情况,那么它或许就不会被予以调整了。

第五问:如何判断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

这是实务中最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7号公告中列举了多个考量因素:

第一,境外企业股权价值的主要来源。

若是境外公司其所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源自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 那么这般间接转让较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意在规避税收。

第二,境外企业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收入来源。

处于相同的逻辑情况, 要是境外的公司其主要赚取获利的来源是从中方领域达成获得, 那么此番这次的交易就特别极有隐患难题存有。

第三,境外企业及被转让股权的历史沿革和实际经营情况。

要是境外的公司仅仅是个“空壳”, 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 那么这一笔交易基本上肯定会被进行调整。

第四,转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是否签订税收协定。

这是一个关键点——税收协定的存在,可能会改变最终的税负。

第五,中国境外企业与境外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要是双方属于关联方, 那么这笔交易便更有机会被判定为具备避税目的。

第六问:税收协定能否帮你少交税?

这是很多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答案是:可能可以,但要看具体情况。

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中国签约, 签订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也就是DTA。

这些协定中,有些对股权转让所得规定了特殊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比如,中新税收协定(中国与新加坡)规定:

转让, 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股权, 所取得的收益, 能够在, 该缔约国一方, 进行征税。

这表明: 假设境外公司属于新加坡税收居民, 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 那么这笔股权转让所获取的收益, 有可能仅仅需要在新加坡缴纳税款, 中国不能够进行征税。

但是!

存在另外一个关键的前提条件, 海外的公司必然得毫无争议地是那个“受益所有人”。

倘若境外的公司仅是一个“导管公司”, 此公司不存在实际经营行为, 不存在雇员, 不存在办公场所, 那么它便不具备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

这就是所谓的"受益所有人测试"。

第七问:实践中最常见的"坑"有哪些?

第一条存在问题的情况是, 将“售卖股权”这般的行为伪装成“售卖资产”这种情形。

一些企业, 为了使得相关交易, 看上去不那么就如同是股权转让那般, 所以将交易结构, 设计成为说“资产收购”。

然而, 税务机关是能够识破的, 要是交易的经济实质为股权转让, 那么不管你选取何种伪装形式, 都是无法逃脱的。

第二个坑:忽视7号公告的申报义务。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是间接转让所必须的, 要是不进行报告, 一旦查实, 不但要缴纳更多税款, 而且还会面临罚款与滞纳金。

将之列为第三个坑, 在于对“合理商业目的”举证困难有所低估 , 这中间存在着明显的低估偏差, 而所谓的低估, 正是针对“合理商业目的”的举证难度而言的。

众多企业于筹划交易之际, 单单思虑着如何去“避税”, 然而却忘却进而留存能够证明商业具备合理性的证据。

等到税务机关查账,你拿不出任何实质经营证据,那就只能认栽。

第四个坑: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

有些企业觉得签定了税收协定便能够免税, 事实上还得跨越"受益所有人" 以及"主要目的测试" 这两道关卡。

第八问:如何在交易中做好税务筹划?

筹划的核心,不是"逃税",而是"用足规则"。

第一,提前进行税务尽职调查。

在交易启动之前,就对交易结构进行税务评估,识别潜在风险点。

第二,合理构建交易架构。

假如具备可能性, 尽可能使得境外控股公司于存有税收协定优惠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注册, 并且保证其拥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第三,保留完整的商业合理性证据。

涵盖但不限于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 商业方面的计划书, 财务相关的审计报告, 员工的名册, 办公场地的租赁协议等等。

第四,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交易尚未完成以前, 主动针对交易结构去征求税务机关给出的意见, 以此来减少事后所产生的争议。

第九问:间接转让有哪些申报要求?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报告义务。

股权转让当中的转让方, 或者受让方, 需要在交易发生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往后数30日之内, 朝着主管税务机关去进行报告。

第二,扣缴义务。

如果境外转让方未自行申报,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第三,后续配合义务。

税务机关可能对交易进行立案调查,相关企业必须配合提供资料。

第十问:不申报的后果有多严重?

后果远比你想的严重。

补缴税款是必然的。

滞纳金按照每日进行加收——其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将其年化之后结果是 18.25%, 这分明就是一个相当惊人惊人的让人咋舌的数字。

罚款可能在0.5倍到5倍之间。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结尾警示

跨境股权转让所得税,从来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术题。

它是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税法, 涉及会计, 涉及国际税收协定, 还涉及商业安排。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 都极有可能致使你把本是“赚钱的交易”转变为“赔钱的交易”。

记住这句话:

合规,才是最大的节税。

交易启动之前, 务必要聘请专业税务顾问, 将每一处细节都周全考量, 确保毫无遗漏。

因为你永远不知道,税务机关的放大镜,会在什么时候对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