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具体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将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机构要求

严格依据41项强制性国际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

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

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

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变更及认证证书处置

认证委托人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

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制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

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

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

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

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强化电动自行车

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何艳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强化电动自行车

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

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文章来源:https://www.heihe.gov.cn/hhs/c102630/202411/c11_310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