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平凉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市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梳理形成本责任清单及公众举报受理处理机制,现向社会公布。
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配合商务、公安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工业园区分局,综合执法监督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化科、信用监管科。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局、工业园区分局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低碳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
责任单位: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三)负责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及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锅炉等产品质量标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低碳、节能等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和发布,监督重点领域企业落实绿色产品标准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及禁用要求。配合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行动。
责任单位: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科。
(四)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对锅炉生产、销售环节生态环境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为已完成淘汰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承压燃煤锅炉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及绿色产品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政务服务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五)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拟订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配合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科。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督促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将环保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查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
(七)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及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八)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油品、车用尿素水溶液、塑料购物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及有噪声限值的工业产品等生态环保类产品实施质量监督,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综合执法监督科、市质检中心。
(九)加强过度包装商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局各相关科室、市质检中心、市食检中心、市药检中心、省计量测试东部分中心。
(十)落实国家“禁限塑”规定,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的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及未加贴合格标志塑料购物袋等行为。
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十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指导建立过期失效药品规范处置台账;依法严肃查处不凭处方销售抗菌类药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药品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十二)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科。
(十三)开展环境监测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加强对环境监测类实验室及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计量器具单位的计量监管。
责任单位:计量科、省计量测试东部分中心。
(十四)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许可证照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对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及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科、登记注册科。
(十五)依照《工商行政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须办理后置环境许可的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生态环境部门。
责任单位:登记注册科。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
二、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一)举报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邮寄材料、前往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二)受理范围。依据“三定”规定及本责任清单,受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举报。举报人需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原则。举报受理处置遵循公正、高效原则,确保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四)处理流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涉及下级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
(五)保密措施。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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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cjg.pingliang.gov.cn/gsgg/art/2025/art_391e9b1c7e994f809bd101403ba39a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