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宜都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宜都市某车行销售的雅迪牌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指标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宜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车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4700元。
二、枝江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枝江市某车行将购置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原车脚踏板拆除后加装靠背置于经营场所对外售卖。后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车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3600元。
三、远安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销售专项检查中,发现鸣凤镇某车行售卖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车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904元;并处罚款14500元。
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在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中,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经抽检,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等指标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商贸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035.2元。
五、宜昌市西陵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查。经检验,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等指标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车行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92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yichang.gov.cn/zfxxgk/show.html?aid=1&id=241918&depid=1156